货物 1.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1.2.本项目投标人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 ①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中国为提供该货物的合法正式授权 。 ②投标人已以自己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的,不能再将此货物同时授权给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将被授权的货物再授权给其他投标人同时参与投标,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拒绝; ③制造商与其同一授权的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投标。 2、业绩要求: (1)投标人应提供2009年1月1日至今,与本次投标产品相同制造商的,有效运行距离100km(或更长)清管球业绩、应用水深1000m(或更深)的清管球业绩、水下声波发射机、接收机、过球指示器销售业绩,至少各一项(注:合同数量不限。可以是单个合同包含上述业绩,也可以是多个合同包含上述业绩,同签署方可以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 (2)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扫描件或采购单或交货单以及业主工作范围或程序文件或技术规格书。 (3)投标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或采购单签署时间、货物名称、供货数量、清管球应用水深和有效运行距离(管线长度)、水下声波发射机、接收机和过球指示器的应用水深,如以上文件无法体现,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