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 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和总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视为投标无效。 3)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投标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既往业绩: 1)投标人在2019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至少具有2项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开发业绩,且单个有效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供货清单、验收证明文件或结算清单等。 3)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还应至少提供1项已完成订单的订单页、及订单相应的验收文件或结算清单。每个单独的订单均可作为一项业绩存在。 4)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 3、保密要求: 投标人承诺对技术文件以及招标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技术文档和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招标方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保密信息披露向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无关的乙方员工和政府部门等〕,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用途。 4、知识产权要求: 投标人承诺在每个项目订单工作中产生的所有软件开发成果物及成果物所属的发明、设计、构思、资料、情报、技术、技术文档等(以下简称为相关发明),以及开发成果物与相关发明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论文发表等权利)及申请权,均归招标方所有。 5、驻场要求:投标人承诺所提供的项目人员需全员驻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