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a.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b.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投标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外地保安公司需具备并提供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天津市公安局备案证明》及所在地的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提供的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2.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 (1) 投标人需提供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合同签署时间),至少1项施工场地现场保安服务的业绩,并附证明材料。 (2) 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业绩合同(含合同首页、合同工作范围页(需有明确工作范围)、合同总价格页(可将合同总价格页的价格处打码)、合同签署页)以及业绩服务验收证明材料(完工确认单或发票或其他文件); (3)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上述内容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4) 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评标阶段只评审开标阶段已公开的业绩内容,对在开标环节未公开的业绩内容,即使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也不认可并不再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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