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概况
国家光伏储能实证实验平台(大庆基地)工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距离市区约40km。场址区中心坐标为北纬46°10′17″,东经124°54′20″,选址总面积约8km²,平均海拔高程约为130m,交通便利,运输方便。
A包:因现场实际工作需要,为永跃光伏电站采购2辆电动皮卡车;
B包:因现场实际工作需要,为永跃光伏电站采购1辆洒水车。
投标人可对A、B两个包分别投标或整体投标。
1.2招标范围
1.2.1本次招标范围内容:
A包:为永跃光伏电站采购2辆电动皮卡,主要用于光伏电站日常巡检和设备维护。
B包:为永跃光伏电站采购1辆洒水车,主要用于光伏电站观光道路清洁工作。
1.2.2供货周期及供货地点
(1)供货周期: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完成供货。
(2)供货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永跃光伏电站。
1.3资金来源
本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予以解决,资金已落实。
1.4投标人资格
1.4.1法人地位
A包: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电动皮卡车生产制造企业或直销机构。
B包: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洒水车生产制造企业或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须提供所投电动皮卡车或洒水车生产制造企业出具的有效授权书。
同一电动皮卡车或洒水车(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为直销机构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直销机构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作无效处理
1.4.2商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5业绩
A包:投标人在投标基准日期的近五年内,具有电动皮卡累计总销售金额200万及以上的项目合同业绩(附合同复印件,内容含销售金额),其中直销机构可提供所投电动皮卡车生产制造企业的合同业绩。
B包:投标人在投标基准日期的近五年内,具有洒水车累计总销售金额100万及以上项目合同业绩(附合同复印件,内容含销售金额),其中直销机构可提供所投洒水车生产制造企业的合同业绩。
1.6资格后审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对其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招标文件的获取
发售时间: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8日8:30~11:3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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