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是有能力自行完成粉煤过滤器设计、生产制造、 系统集成、联机测试、售后服务及培训等全过程工作。投标人应承诺负责外购设备的安装、调试、系统总成、试运开车、联机测试、长期运行服务及备件供应保障。投标方必须提供制造过类似的设备至少 5 年以上的技术协议、合同及增值税扫描件各一份。
3.1.7 投标方应提供类似产品应用的业绩表。必须能够证明所提供的设备在本项目相近的介质条件和处理能力下,3年内至少在 5套装置中运行 12 个月以上,且必须在报价文件中提供可以证明的相关业绩材料,须提供业绩表、合同复印件、技术协议等(供应业绩)。
3.1.8 投标方应根据(1-粉煤过滤器数据表)温度、压力、处理量、袋间气速等要求对设备外形尺寸进行设计计算,过滤器(含配套螺旋输送机,干灰旋转卸料阀及附属)要满足过滤氮气或二氧化碳/粉煤工况,投标方应提供相关计算书附在报价书中。
3.1.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0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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