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
(1)脱硫、脱硝系统CEMS设备简述: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唐湖分公司脱硫、脱硝、废水共22套CEMS设备,具体描述如下: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135MW火力发电机组项目工程于2008年6月17日开工建设,于2012年4月进入运营。脱硫系统CEMS设备共4套,分别为:脱硫入口2套(1号炉、2号炉)位于除尘器出口至脱硫塔间水平段,脱硫出口2套(1号炉、2号炉)位于脱硫出口水平烟道上,脱硫CEMS机柜分别置于1、2号锅炉脱硫CEMS站房内。脱硝系统CEMS设备共计8套,分别为:脱硝进口A、B侧4套(1号炉、2号炉)位于脱硝进口垂直烟道,脱硝出口A、B侧4套(1号炉、2号炉)位于脱硝出口烟道上,脱硝CEMS机柜置于脱硝CEMS站房内。废水排放口CEMS设备共1套,位于外排水排放口处,CEMS机柜置于排放口CEMS站房内。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公司2×135MW火力发电机组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11月投入运行。唐湖公司脱硫系统CEMS设备共4套,分别为:脱硫入口2套(1号炉、2号炉)位于除尘器出口至脱硫塔间水平段,脱硫出口2套(1号炉、2号炉)位于脱硫出口水平烟道上,脱硫CEMS机柜分别置于1、2号锅炉脱硫CEMS站房内。脱硝系统CEMS设备共计4套,分别为:脱硝进口2套(1号炉、2号炉)位于脱硝进口垂直烟道,脱硝出口2套(1号炉、2号炉)位于脱硝出口烟道上,脱硝CEMS机柜置于脱硝CEMS站房内。废水排放口CEMS设备共1套,位于外排水排放口处,CEMS机柜置于排放口CEMS站房内。
(2)由于青海省环保青环发(2017)95号文要求相关要求,公司的脱硫、脱硝、废水CEMS设备的运营须由第三方进行运营。公司CEMS设备委托运营合同即将到期,为了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环保方面的要求,需对公司的脱硫、脱硝系统、废水CEMS设备委托运行进行招标采购。
(3)其他条件:发包人提供1间驻厂宿舍和临时办公场所,宿舍内的设施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由发包人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从接引点至作业现场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拆除均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设备配件详见合同及技术条款。
(4)本招标项目采用“统招分签”的方式选择中标人,中标人须与各发包人分别签订合同。
(5)实施单位、签订合同主体单位名称及合同编号如下:
序号 |
委托电站名称 |
签订合同主体单位名称 |
合同编号 |
1 |
宁北电厂 |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商谈时确定 |
2 |
唐湖电厂 |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 |
合同商谈时确定 |
(6)发包人相关信息
序号 |
委托电站名称 |
实施地点 |
距省会距离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宁北发电 |
青海省大通县宁张公路70号 |
31公里 |
||
2 |
唐湖发电 |
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原二二一厂一分厂 |
105公里 |
主要包括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唐湖分公司脱硫、脱硝22套CEMS设备的运行、保养和维护。
1.2.2工作内容
1.2.2.1日常维护工作至少每7天到现场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包括:
(1)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分析仪器所必需的标准气体。
(2)定期检查、定期更换系统所必须的易损设备,如供给软管、排水管、探头滤芯等,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3)对仪器进行一次零点和量程的手动校准。
1.2.2.2每月对整个系统(包括采样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存储/控制系统)进行一次保养和维护,包括:
(1)采样探头及采样管路、反吹系统、仪器分析、氨逃逸系统进行清洗和维护;
(2)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
1.2.2.3每3个月进行一次手动对比监测,根据测定结果对仪器进行校准(在每季度环保部门现场比对前完成系统校验并提供校验记录)。
1.2.2.4每季度向环保部门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1.2.2.5每年进行一次全系统检查。
1.2.2.6日常保持仪器设备及站房的清洁。
1.2.2.7校验工作,每3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校验,采用手工校准,现场校验按HJ 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执行,废水按照HJ355-2019执行。
1.2.2.8当仪器发生严重故障,经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校准和校验。
1.2.2.9进行相关校准和校验时,设置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作好测试记录和调整、维护记录。
1.2.2.10其它未提及的校验内容,参照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执行。
1.2.2.11仪器档案文件管理工作。
健全系统技术文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自动监控仪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乙方将对各个污染源连续排放子系统和系统中的各台仪器设备建立严格的技术档案。
1.2.2.12技术档案内容
(1)仪器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2)标准气体的购置记录和配置记录。
(3)自动监控仪器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报表。
(4)自动监控仪器的例行检查记录。
(5)仪器设备的检修更换记录。
1.2.2.13技术档案基本要求
(1)档案中的表格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
(2)记录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
(3)可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
(4)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所有记录均妥善保存
1.2.3服务地点及工期
1.2.3.1服务地点: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大通县宁张公路70号);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原二二一厂一分厂)
1.2.3.2项目工期:本项目服务期限壹年,具体服务时间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1.3 资金来源
本项目由委托人自有资金实施,资金已落实。
1.4 投标人资格
1.4.1法人地位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环保设备运维企业。
投标人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运维单位备案登记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让,超出投标人资质证书检测范围的部分允许分包,分包单位须具备相应检测范围的资质证书,并在投标时提供。
1.4.2商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4.3项目主要人员资格
项目现场负责人和运维人员均需提供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连续自动监测(气))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自动监控(气)运行工)。
1.5 业绩
投标人在投标基准日期的近5年内,至少具有2个及以上的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委托运营业绩(附合同复印件,含合同首页、签字页、主要工作内容等)。
1.6资格后审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对其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 招标文件的获取
发售时间: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