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 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和母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视为投标无效; 3)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投标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 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完工时间为业绩时间),须具有至少1项船长≥100m船舶进出港口的服务完工业绩。投标人须提交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和完工确认文件等扫描件(完工确认文件指用户签署的完工报告或完工确认单或船舶进出港记录等),投标人所提的业绩证明文件应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方名称、船舶长度(如业绩文件中未体现,可提供船舶证书资料等)、工作内容、完工时间等,否则视为无效业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