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1. 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 投标人为 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和母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视为投标无效。 3.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投标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业绩要求(开标环节须信息公开): 1. 投标人在2018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内至少具有1项已完工的船舶作业服务业绩,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 2.投标人所提交的合同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双方签字或盖章)、签字日期、服务名称等内容;合同验收资料应为“验收证明或发票或结算清单”,其中,验收证明或结算清单,应有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及确认时间。未提交合同验收资料,均视为无效业绩。 3.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除提供年度协议外,还应至少提供1项完成订单相应的合同验收资料。同一个年协合同提供1项及以上订单的均算为1个有效业绩。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服务验收资未体现上述信息的,均视为无效业绩。业绩资料原件备查。 注:投标人务必确保开标环节“业绩信息”中公开的业绩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内容一致。未按要求在开标环节“业绩信息”中进行公开的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 三、船舶要求 1. 投标人投标时提供船舶资源,船舶可自有,也可租赁。自有船舶需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租赁船舶需要提供所租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租赁合作意向书(或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若投标人提供船舶租赁合作意向书,需承诺中标后提供合法有效的船舶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提供的船舶,每年必须经过招标方验船后方可进行作业。 2. 投标人提供可作业的船舶不少于9条,提供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记录(或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记录)、船长证书及轮机长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