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工程项目上海工程安防系统框架协议采购(WZ20230724-3431-9028-B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安防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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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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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监视设备及配件 | 1.00 | 台 | 包1-安防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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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防控制系统 | 1.00 | 套 | 包1-安防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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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视频监视设备 | 1.00 | 套 | 包1-安防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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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视频会议终端 | 1.00 | 套 | 包1-安防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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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提供承诺函:承诺如中标,须自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人信用认证和产品质量评价,3个月内完成相关认证评价。 3.1.7 生产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1.8 投标人近三年在“信用中国”网站,或生产所在地省级政务公开平台,无因环保问题的行政处罚事项(已撤消的行政处罚不计入)。 3.1.9 本次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3.1.10 投标人应在近期内具有从事安全综合视频系统集成的经验,应标时提供近三年内石油石化行业的视频系统业绩表,其中至少有一个项目规模与本项目相近,并提供合同复印件。 3.1.11 投标方必须取得所投主要设备(包括:周界安防系统分布式振动光缆、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防爆设备箱、光纤收发器、线缆、电子巡更系统)的原厂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3.1.12 投标方提供的安防系统各子系统配套设备必须适合现场环境条件和爆炸危险环境条件。爆炸危险环境下使用的产品必须具有满足招标技术文件规定防爆等级的防爆合格证书。 3.1.13 投标商必须负责本项目的生产监控子系统平台与老厂扬子石化生产监控平台的兼容性,投标商需要出具详细对接方案。 3.1.14 投标商应满足请购书1.6.13~1.6.15项关于设备集成等要求。 3.1.15 投标商应能确保分布式振动光缆系统与安防视频监控子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并承诺配合向周界视频监控子系统厂商提供系统联动和集成所需的软件支持,投标商需要出具详细的联动方案。 3.1.16 满足安防系统规格书5.8条安防系统联网要求。 3.1.17 投标商所投分布式振动光纤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原件备查)。投标商应对分布式振动光纤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及其配套产品的设计、材料采购、工件的制造、零部件的组装、图纸、资料的提供和检验以及在指定场所进行的试验负有完全责任。还应对分布式振动光纤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及其配套产品的性能、总体装配质量、运输、现场安装调试负责。 3.1.18 分布式振动光线子系统报警主机须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提供有效期内证书)。 3.1.19 分布式振动光线子系统定位方式:分布式,入侵报警指示功能:最大探测距离:单通道≥5km、定位精度:≤3m(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数据为准)。 3.1.20 分布式振动光线子系统入侵报警功能响应时间:≤2s、断纤报警功能响应时间:≤2s(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数据为准)。 3.1.21 分布式振动光线子系统设备防爆等级不低于[Ex op is T6 Ga] IIC(提供有效资质证书)。 3.1.22 投标商所投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产品应具有国家防爆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防爆证书,防爆等级达到IIC T6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并提供复印件;同时应具有国家反恐办组织委托国家无线电监测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合格报告;应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投产品名称、型号须与检测报告上送检产品名称、型号完全一致。 3.1.23 卖方应提供“安全不干扰生产技术方案”,即:提供本设备在开机状态下,不与企业在用生产相关的通信对讲、巡检、校时、传感等设备冲突;以及对防护上空可能出现的军用、民用航空器造成不良影响的技术方案。 3.1.24 投标方必须提供技术规格书中要求的各类证书报告、检测报告以及其他要求的证明文件。 3.1.25 投标商必须配合设计单位完成中标后机柜、机箱内的设计。并将机柜、机箱对外的接线端子图;机柜、机箱内的设备安装布置图;各机柜、机箱的电源消耗功率按规定的时间提供给设计单位。 3.1.26 投标方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负责所有本系统室内机房机柜内设备的接线工作,其余部位负责指导施工单位接线。 3.1.27 卖方投标文件与本请购文件有偏差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偏差表中逐一列出,当偏差项不可接受时,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将直接作废标处理。 3.1.28 投标人应逐条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设备材料表中列出的品牌,投标人如选用等同品牌,需开标前书面澄清。 3.1.2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30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联系人:李杨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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