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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5万吨/年CHP法制环氧丙烷EPC总承包项目爆炸限LEL分析仪招标公告

   日期:2023-07-16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天津CHPPO消缺改造项目爆炸限LEL分析仪采购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天津CHPPO消缺改造项目爆炸限LEL分析仪(WZ20230710-380

天津CHPPO消缺改造项目爆炸限LEL分析仪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天津CHPPO消缺改造项目爆炸限LEL分析仪(WZ20230710-3809-9569-B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爆炸限LEL分析仪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废气爆炸限检测仪\VOC 0-100%LEL 隔爆型 4-20mA+HART+RS485+声光报警+现场显示
1.00
包1-天津CHPPO消缺改造项目爆炸限LEL分析仪
2
废气爆炸限检测仪\VOC 0-100%LEL 隔爆型 4-20mA+HART+RS485+声光报警+现场显示
1.00
包1-天津CHPPO消缺改造项目爆炸限LEL分析仪
3
废气爆炸限检测仪\VOC 0-100%LEL 隔爆型 4-20mA+HART+RS485+声光报警+现场显示
1.00
包1-天津CHPPO消缺改造项目爆炸限LEL分析仪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分析仪的配置要求和性能必须附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书中数据表的要求,如有偏离或替代方案需要提交买方书面批准,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3.1.7 分析仪的设计标准及供货范围应满足技术技术规格书及数据表的要求。

3.1.8 制造商制造的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分析仪必须为原厂本体防爆,防爆等级至少满足2区IICT4,不接受外加正压防爆柜的形式。制造商提供的在线分析仪产品必须由国家授权防爆认证机构NEPSI、CQST或PCECI或者IECEx认证体系颁发的《产品防爆合格证》,国家授权防爆认证机构也包括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如:IECEx、ATEX、FM 等,防爆证书在有效期内;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或者NEMA 4X。

3.1.9 投标方所提供的爆炸下限(LEL)分析系统必须采用符合NFPA 86中所要求的火焰温度检测原理(FTA,Flame Temperature Analyzer)的方法。输出信号:4~20mA DC、开关量(至少包括故障报警、高报警、高高报警信号)、485通讯信号(能够通讯内部流量、温度等),以%LEL为单位测量值,针对多组分混合气体具备通用标定功能,并对所有可燃物有良好的响应,包括H2、CO等无机物。

3.1.10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分析仪针对爆炸下限(%LEL)的测量应具备满足SIL2性能的要求,满足系统可靠性,并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产品安全手册。权威机构包括TUV、Exida、BV、北京仪综所(ITEI)和上海自动化所(SITIIAS)或者同等。

3.1.11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分析仪指标要求如下: 测量范围:0~100%LEL 仪表响应:T90<1秒 零点漂移:≤±1%/30天 量程漂移:≤±5%/年 测量精度:≤±3%LEL 重复性:≤±1%LEL

3.1.12 成套LEL分析系统的整体响应时间不超过3秒,包括取样滞后时间、预处理时间、仪表本体时间等。并提供计算书。

3.1.13 如果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投标人须提供本次投标型号产品过往项目近3年内的海关报关单2份,承诺中标后提供本次中标供货型号产品的报关单。

3.1.14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五年(2019年-2023年)石油化工行业内总数不低于10台的合同。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业绩列表,业绩列表必须写明分析仪具体型号、应用装置名称、最终用户名称、合同日期,并提供对应的合同复印件(价格及金额可隐去),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分析仪配置清单(清单必须包含分析仪型号)等相关文件页、盖章页;业绩列表、合同复印件不清晰或不提供均视为无效业绩。

3.1.15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次投标型号产品制造商对外发布的官方样本,同时请提供制造商发布样本的网址链接,以备现场查验。

3.1.16 提供5台电动采样泵,流量工作流量:0.5~1L/min;采样口吸入压力:≤-10Kpa;工作电压:24VDC

3.1.17 提供承诺函:承诺如中标,须自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人信用认证和产品质量评价,3个月内完成相关认证评价。

3.1.18 分析仪表设备生产商应通过ISO9001或等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投标阶段提供相关有效证书,分析系统成套商必须具有国内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等同认证证书,且上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1.19 投标人近三年在“信用中国”网站,或生产所在地省级政务公开平台,无因环保问题的行政处罚事项(已撤消的行政处罚不计入)。

3.1.20 成套商视为生产商,如成套商参与投标,须出具由LEL分析仪品牌方或其指定机构颁发的授权证书,且授权必须在有效期内;如投标分析仪产品为原装进口,则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以往项目中同型号产品的由当地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并承诺在中标后提供本次投标产品的由当地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3.1.2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2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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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bidding.sino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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