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招标人)就业主临汾市邮件处理中心工艺设备项目,委托 (招标代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2.2 项目工期:45个日历天。
2.3 安装
2.4 最高限价:274.5万元。
3、资格条件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3.2 投标人须为拟投标产品的生产商,且近3年内须具有同类型项目业绩案例不少于1个(需提供与本项目采购标的类似的小件分拣机+胶带输送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且合同金额不小于200万元)。
3.3 投标人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承诺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4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3.5 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无行贿犯罪案件。
3.6 投标人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7 本项目不接受被业主列入黑名单且在限制范围内的投标人投标。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不得转包与分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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