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资质要求 1)投标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委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以上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 3)外省企业提供有效的《省外进青建筑企业报告登记证书》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 、中国 、军队采购网(https://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