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建设(海南)
抱坡棚改项目周边市政道路项目
中化学建设海南-抱坡棚改项目周边市政道路项目——交通专业分包工程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中化学建设(海南) 抱坡棚改项目周边市政道路项目, 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中化学建设海南-抱坡棚改项目周边市政道路项目——交通专业分包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编号:ZHXJS(HN)-2023-04-ZB-ZY-004)。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标段(包)编号:ZHXJS(HN)-2023-04-ZB-ZY-004/01
标段(包)名称:中化学建设海南-抱坡棚改项目周边市政道路项目——交通专业分包工程-标段包01
招标内容及范围:本项目位于三亚市中心城区的抱坡新城片区内,项目共有 6 条道路,分别是规划横一路、规划横二路、规划横三路、规划横四路、规划纵一路和规划纵二路,红线宽度 20m 和 30m,次干路 1 条(规划横三路),支路 5 条。其中本次项目路网位于现状海润路以西,抱坡路以东,三横路以北及二横路以南区域范围。 规划横三路道路红线宽度 30m,按照城市次干路设计,设计车速为 40km/h,双向四车道,长度为 615.284 米。其余道路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0m,设计车速为 30km/h。其中规划横一路长度为 583.762 米,规划横二路长度为 615.098 米,规划横四路长度为 661.772 米,规划纵一路长度为 704.756 米,规划纵二路长度为 687.969 米。 本项目含 1 条次干路,5 条支路,风速值采用 50 年一遇,根据《JTG/T 3360-01-2018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附录 A 全国基本风速图及全国各气象台站基本风速和基本风压值可得 50 年一遇风速值为 54.8m/s。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次干路段为 C 级,城市支路为 D 级。
2.2 计划工期: 540
2.3 建设 交通标志制作时应严格按规范制作,指路标志尺寸偏差为其外形尺寸的±0.5%,其它标志外形尺寸偏差为±5mm。标志板应平整,表面无明显皱纹、凹痕或变形,底板每平方米范围内的平整度公差不应大于1.0mm。厂商生产的交通标志需经持有 CMA 标志的国家计量单位检测。 标志版面反光膜采用微凌镜型 V 类反光膜。标志面上文字采用中英文对照,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其它图案、符号均应符合 GB5768-2009 的规定。小型标志底板采用铝合金材料,大型标志底板采用铝合金材料;标志板与支架或立柱应能固定连成一体;标志板应具有抗变形强度(标志板受到任意方向的 500N 的力的作用时,标志板的残余变形不应大于 100mm/m2);铝合金板的化学成分,冷轧板材牌号、规格、力学性能、尺寸应符合 GB3190、GB3880、GB3194 的规定;铝塑板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 279-1995 中的 要求。 交通标志立柱均采用钢管材料,钢柱应进行热镀锌处理;标志牌基础土基需夯实,禁令、警告、指示标志基础土基压实度≥ 80%;指路标志基础土基压实度≥90%;基础开挖时,若遇不良土基,请与设计院联系现场协商处理方法。 标志底板使用最大尺寸制作,减少接缝;对标志底板的边缘和尖角应适当倒棱,使之呈圆滑状;标志底板边缘应进行卷边加固,卷边型式可参照《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2009 规 范要求。 2.其余要求不能低于施工图设计要求。 3.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法要求。
2.5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具备分包工程对应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实施分包工程必要的资源。 2.项目管理者(带班者)具备二级建造师(市政安装专业)附加安全B证。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真实有效相关特种作业岗位证书。 4.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员并持有安全C证。(证件真实有效) 5.现场授权管理者及作业施工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同时还需具备综合素质高,服从甲方及监理、建设单位管理。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招标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投标人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招标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是否接收联合体: 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