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分公司力聚蒸汽发生器维保服务采购项目再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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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力聚蒸汽发生器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 |||||||||||||||||||
一、项目内容: | |||||||||||||||||||
(一)项目名称:浙江分公司力聚蒸汽发生器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 |||||||||||||||||||
(二)项目编号:CGXM-ZJB-E-202402797 | |||||||||||||||||||
(三)资金来源:预算 | |||||||||||||||||||
(四)项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 |||||||||||||||||||
(五)项目需求: | |||||||||||||||||||
一、功能目标:保障蒸汽发生器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需执行的标准规范: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三、技术需求/服务标准:对2台型号为LJPZ0.5-1.0-Q的蒸汽发生器提供维修、保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回访及每日24小时报修服务、每日24小时不间断的远程在线监控服务。 (1)每年一次保养开机及机组性能测试。 (2)机组运行期间乙方每 2 个月回访甲方一次。 (3)在线监控服务。 (4)每半年对安全装置做动作试验及调整一次。 (5)24小时电话响应服务,接到报修电话后30分钟内给予回复解决。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安排服务人员上门修理并提交维修报告。 四、验收标准:国家相关行业验收标准。 五、建议合同期限: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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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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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要求: | |||||||||||||||||||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 |||||||||||||||||||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03月07日至2024年03月14日23时59分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询价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至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三)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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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询价文件的获取 | |||||||||||||||||||
(一)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准入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供应商库。已在库内的供应商不用再提交准入申请。(二)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谈判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 |||||||||||||||||||
五、响应文件编制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 |||||||||||||||||||
六、响应文件递交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 |||||||||||||||||||
七、询价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内容参与本项目询价工作,具体询价流程详见询价文件。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国航官网(www.airchina.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 |||||||||||||||||||
九、联系方式 | |||||||||||||||||||
采购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联系人:徐梦璐 | |||||||||||||||||||
联系人电话:0571-86663673 | |||||||||||||||||||
联系人电子邮箱:caigou328@163.com | |||||||||||||||||||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 |||||||||||||||||||
十、其他 | |||||||||||||||||||
(一)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二)如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对采购人的生产运营、采购活动、公司形象等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程度,将不良行为分为一级不良行为、二级不良行为和三级不良行为。 一、一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竞争,对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相互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事宜,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4)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采购项目; (6)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 (7)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 (8)其他视为供应商串通的情况。 2.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恶意诋毁、恶意投诉、威胁、欺骗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3.供应商恶意扰乱谈判现场等影响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4.供应商接到中选(成交、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合同,或单方面要求放弃中选(成交、中标)资格,或不按响应文件及澄清内容承诺签订合同,对采购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5.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级不良行为的情况。 6.被列入一级不良行为的供应商,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公司范围内所有采购项目5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 二、二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故意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供应商资格审查、准入等资质材料经核实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 2.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恶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对采购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恶意质疑,对采购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二级不良行为的情况; 5.被列入二级不良行为的供应商,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公司范围内所有采购项目3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 三、三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时,一年内2次(含)以上,递交响应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参与采购项目、无正当理由放弃应标或谈判等,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中采购实施单位依据采购文件要求扣除(不退还)投标/谈判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2.供应商收到中选(成交、中标)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公司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中采购实施单位(合同承办单位)依据合同要求已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3.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 4.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三级不良行为的情况; 5.被列入三级不良行为的供应商,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本单位范围内采购项目1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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