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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航班无法交付行李处置项目再次公告

   日期:2024-06-12     浏览:0    
关于国内航班无法交付行李处置项目再次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班无法交付行李处置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国内航班无法交付行李处置项目
(二)项目编号:CGXM-PUR-E-202407720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五)项目需求:

国航在T2/T3航站楼将国内航班无法交付行李采用不开箱方式直接交接给供应商,供应商对委托的无法交付行李全部实施清运销毁处理,并确认清运销毁物品己完全丧失原物品形态与使用功能,物品及包装无法被第三者获取或重复利用,且不会再次进入市场流通,清运销毁过程符合相关法规与环保规定。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正常。
(四)具有有效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
(五)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非禁止交易期不良行为名单内的供应商。
(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竞争。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报名要求: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06月12日至2024年06月18日23时59分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询价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至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三)报名材料
1.填写并盖章的《供应商信息登记表》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3.专业技术及行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许可证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证明盖章(格式可自拟)
5.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6.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
7.有效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8.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即网站首页输入主体名称或信用代码进行查询后,下载完整版报告。如存在行政处罚等异常情况需出具书面说明。
10.2023年6月至今,任意1次依法缴纳税收记录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的证明材料。
11.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财务报告,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提交2021-2023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存在亏损,请提供书面说明。
四、询价文件的获取
(一)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准入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供应商库。已在库内的供应商不用再提交准入申请。(二)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询价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五、响应文件编制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六、响应文件递交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七、询价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内容参与本项目询价工作,具体询价流程详见询价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子稳
联系人电话:010-61465935
联系人电子邮箱:xuziwen@airchina.com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十、其他

(一)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二)每份材料为PDF格式且须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多页的须加盖首页和骑缝章。 (三)中航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及处理措施详见公告附件。 (四)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认为本项目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于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质疑。质疑须实名制,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联系方式,详见公告附件:质疑联系渠道。 (五)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2.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3.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4.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5.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6.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7.提出质疑的日期; 8.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编辑:ai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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