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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煤炭地质局紫外分光光度计等招标公告

   日期:2024-10-25     浏览:0    

  项目编号: ZMDKSB-2021-HYSB03

  项目名称:2021年地勘能力建设应急勘查化验类设备采购项目

  一、采购需求:

  1.紫外分光光度计 1台; 2.离子色谱仪 1台; 3. 生物化学需氧量测定仪 1台; 4.COD/氨氮车测定仪 1台;5. 低本底总α/β计数器 1台; 6. 智能一体化蒸馏仪 1台; 7. 二十四联全自动中压气压固结仪 2台; 8.全自动三轴仪1台,预算99.1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质保期结束。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至 2021年09月08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330)

  方式:现场购买或汇款购买。具体获取要求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1.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供资料(加盖公章):(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机构法人证书;(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人证明书原件;(3)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格式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2.投标人现场购买(仅接受现金)招标文件时务必如实完整的填写《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

  3.投标人汇款购买招标文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将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供资料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发送至xshlian89@126.com邮箱 ,邮件内容需写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经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所传资料检查合格后,将招标文件费用电汇或转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收到文件费用缴费截图并确认无误后,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及时发送至投标人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即为成功领取招标文件。

  (2)若没有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确认回复,投标人需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电话确认。

  (3)投标人必须按以上要求成功获取了招标文件才有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

  (4)汇款账号如下(只接收对公账户转账或电汇):

  收款单位: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工商银行玉东支行

  账 号:0200207819200211514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9月2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5层会议室。

  五、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煤炭地质总局青海煤炭地质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7号

  联系方式:吴华睿 010-639039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330

  联系方式:熊士莲 010-571717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士莲

  电 话:010-57171789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

  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执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日当天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打印存档)、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编辑:yiqi.c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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