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并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3、投标项目经理具有有效期内的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提供项目经理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4、其他要求: 3.4.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面向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采购,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4.2、项目负责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疫情期间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提供材料中出现投标单位为项目负责人缴纳金额为0或者非到帐状态等情况,应视为有效。(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清单材料原件或网络打印件,加盖社保中心公章) 3.4.3、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亲自全面管理该项目,并常驻现场(必须满足招标人要求,每天不低于8小时,白天正常上班时间)。(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3.4.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b.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4.5、投标人未有下列行为: a.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b. 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c. 若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核实,发现所报内容失实或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我公司愿自动放弃此次投标,若因此给此次招标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我公司将自愿承担所有责任(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4.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b. 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c.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d.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e.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f.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g. 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h. 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5、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