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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上清洁服务用品配备项目再次公告

   日期:2024-10-31     浏览:0    
关于机上清洁服务用品配备项目再次公告
国航重庆分公司机上清洁服务用品配备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机上清洁服务用品配备项目
(二)项目编号:CGXM-CQB-E-202415304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地点:重庆市
(五)项目需求:

1.功能目标:使用符合公司标准的卫生剂、除胶姆剂、烤箱清洗剂、客舱清洗剂等试剂产品,执行国航飞机的清洁及消毒工作,确保工作过程中有效实施清洁及消毒作业,同时保护好作业人员及飞机安全。     2.需执行的标准规范:国航飞机清洁作业使用的试剂产品应取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批准、颁发的相关适航许可,(可参见中国民用航空航油航化适航审定中心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文件, 参见网址为:www.fccc.org.cn)或已列入原民用航空器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且未经分装、配制、加工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且应能提供由原厂出具的中文版产品说明书。  

3.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清洁消毒类试剂     A.具备科技、环保、去污、消毒、劳动保护、不可燃烧、对新型材料及客舱内多样化材质表面无腐蚀性、无变色(*注:除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选择含氯成分的产品);     B.具备可在客舱环境下多表面同时使用的特性(如皮质、织物混合、变色悬窗、显示器屏幕等);     C.具备优质清洁、去污能力表现的同时,有效杀菌、 抗菌能力可达1天(可持续)及以上的有效时长(厂家需提供国家卫检委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经国家权威卫生机构认证并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D.具备可配合电动雾化类工具实施静电雾化的性能, 颗粒度可通过静电雾化设备达到5-110(微米)范围的能力, 且雾化后的形态不影响其原有各类功能及效力。     (2)除臭类试剂     A.液体(液态倾倒类除臭产品)类(除臭剂、卫生剂)应具备科技、环保、去污、消毒、劳动保护、不可燃烧、对马桶内、外表面材质、污水系统管道内壁无腐蚀性、无变色的特性,具备除异味、有效改善盥洗室空气气味等突出能力;     B.液态喷洒类除臭产品应具备科技、环保、去污、消 毒、劳动保护、不可燃烧、对马桶内、外表面材质、污水系统管道内壁无腐蚀性、无变色的特性,具备除异味、有效改善盥洗室空气气味等突出能力,对应用材质无需使用清水擦拭去除残留的能力;     C.固体投放类除臭产品应具备科技、环保、去污、消毒、劳动保护、不可燃烧、对马桶内、外表面材质、污水系 统管道内壁无腐蚀性、无变色的特性,具备除异味、快速溶解性有效改善盥洗室空气气味,携带轻便、压缩性较好的突出能力。     (3)除胶类试剂     A.具备科技、环保、除胶、去污、劳动保护、不可燃烧、对新型材料及客舱内多样化材质表面无腐蚀性、无变色、无环境气味影响的能力;     B.具备可在客舱环境下多表面同时使用的特性(如皮质、织物混合、地毯、金属表面、漆面等),针对常见的胶痕、胶印、笔迹、重污渍等去除效果好,不能出现掉漆、掉毛、硬化、褪色、气味较大、不易挥发等现象。     (4)烤箱清洗类试剂     A.具备科技、环保、劳动保护、清洁、去油、抗高温、不可燃烧、对人体及食品无害的能力;     B.具备在烤箱内表面可渗透、分解附着油污的能力, 擦拭后使其表面光洁,无残留并无需清水再次擦拭,同时可有效去除烤箱内因油污附着而产生的异味现象。

4.产品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清洁消毒类试剂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批准、颁发了相关适航许可的清洁消毒类试剂产品,应在此要求上进一步具备有国内卫生部门备案且经过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的认证。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具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775—2021《新型冠状病毒消毒效果实验室评价标准》测试出具检测报告的试剂产品。     已列入原民用航空器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清洁消毒类试剂产品,应在此要求上,进一步具备:由航空业第三方测试机构(SMI)测试符合飞机制造原厂(波音/空客)手册规定的D6-7127(BSS7434),CML08ACA1(AMS1550B)机舱内化学品适航性要求。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具备由上述原厂手册要求的消毒规范AMS1452C,且具备由权威部门出具的针对新冠病毒的辅助性证明文件如BoeingMOM(forn CoVCoronavirus),EPAATCC VR-740, Strain 229E, 欧盟EN14476 +A2。    (2)除臭类试剂     满足“采购内容与需求”中的“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3)除胶类试剂     满足“采购内容与需求”中的“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4)烤箱清洗类试剂     满足“采购内容与需求”中的“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5.验收标准:符合局方法规、文件以及公司工作标准。     6.建议合同期限:3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六)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七)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报名要求: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07日23时59分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三)报名材料
1.填写并盖章的《供应商信息登记表》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3.专业技术及行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许可证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声明盖章(格式可自拟)
5.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6.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
7.“信用中国”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8.财务状况
9.纳税凭证及社保缴纳证明
10.相关业绩证明
11.符合采购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证明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一)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准入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供应商库。已在库内的供应商不用再提交准入申请。(二)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谈判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五、响应文件编制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六、响应文件递交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七、谈判相关事宜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具体谈判流程及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国航官网(www.airchina.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国航重庆分公司
联系人:张鹤
联系人电话:023-67152433
联系人电子邮箱:66829192@qq.com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十、其他

  (一)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二)报名供应商相关资料填报要求,请详见附件;如有疑问可致电联系人。   (三)请投标人认真阅读《“不良行为供应商”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参与本项目的各项采购活动。   (四)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认为本项目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于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质疑。质疑须实名制,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联系方式,详见公告附件。   (五)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2.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3.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4.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5.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6.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7.提出质疑的日期;     8.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件:《供应商报名资料及填报要求》           《“不良行为供应商”的相关管理规定》           《质疑联系渠道》

编辑:airchina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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