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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环保科技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公告

   日期:2024-11-05     浏览:0    

寻源公告

公告编号:NTXYGG202411050020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

采购项目编号:NTCGXY202411050019

采购项目名称:环保科技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

采购内容和范围: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石桥村。经营范围: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采购一家保险公司提供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
1.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清污费用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5,000,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5,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 额:¥50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100.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2,000,000.00元,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 额:¥1,000,000.00元,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10,000.00元,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10,000.00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10,000.00元。
(三)保险期限:两年,自 2024 年11月10日零时起至2026年11月09日24时止。
详见采购文件第二卷采购需求。

是否采用费率寻源: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资格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信誉要求:不属于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及华润电力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采购文件在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发布,不再另行线下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凡有意参与者可在本公告期间自行登陆守正平台查看和下载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响应文件提交/报价截止时间: 2024-11-08 18:00:00 (北京时间,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响应文件提交/报价方式:在响应文件提交/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或报价,逾期提交将被拒收。

五、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国兵

电话:13883305981

邮箱:591973410@qq.com

六、采购明细

行号

物品/项目名称

单位

需求数量

补充说明

1

环保科技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

1

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石桥村。经营范围: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采购一家保险公司提供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 1.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清污费用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5,000,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5,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 额:¥50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100.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2,000,000.00元,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 额:¥1,000,000.00元,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10,000.00元,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10,000.00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10,000.00元。 三、保险期限:两年,自 2024 年11月10日零时起至2026年11月09日24时止。 详见采购文件第二卷采购需求。

七、采购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八、其它事项

1.本公告在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https://szecp.crc.com.cn)上公开发布。

2.本项目采购通过守正平台线上进行,供应商需注册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按需办理CA电子钥匙(用于需插CA锁报价的项目),通过平台进行响应文件的递交或报价,具体操作步骤可查阅网站首页帮助中心的操作手册,也可以联系守正客服

3.答疑澄清、通知等文件一经在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发布,视为已发放给相应供应商(发放时间即为发出时间),请随时关注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查阅和处理。

2024年11月05日

编辑:szecp.c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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