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完成灵寿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行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报名不成功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的,后果自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2月05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SZB-2023-005
项目名称:灵寿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
预算金额:1081420.5
最高限价(如有):1081420.5
采购需求:完成灵寿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投标人须具备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现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3.3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形式,详见招标文件);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16日至2024年01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1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行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报名不成功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的,后果自负。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2月05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灵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备注:1.供应商获取文件前,应提前完成“市场主体注册”。详见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124.239.186.7:8888,进入“交易服务大厅”,点击“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或登录http://110.249.147.67/G2/,点击“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市场主体注册”咨询电话:0311-89668589。2.供应商完成市场主体注册后绑定CA数字证书,方可进行电子开评标,供应商须使用CA锁解密电子响应文件。2019年9月19日前办理的CA数字证书到办理点升级后使用。咨询电话:0311-82971337 。3.访问http://124.239.186.7:8888,点击“交易平台”,登录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20210701》操作,下载文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如未及时获取或获取资料不完整,导致响应文件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4.供应商获取文件后,应先下载“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具 7.8.2005.2000”、“[新版]CA驱动安装程序下载”及“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说明”,安装此工具后才可查看文件。下载路径: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jzsggzyjyzx.org.cn/),进入“业务指南”—“下载中心”。 技术电话:89868327 因市场主体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获取文件和关注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5.本项目供应商无须到开标现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即可。远程电子开标须使用CA登录《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sjzsggzyjyzx.org.cn/》进行远程解密,具体操作详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开标操作手册。6.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时屏蔽供应商名称等信息,评审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地 址:石家庄市灵寿县
联系方式:0311-825216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北大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10号
联系方式:0311-829225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白玉玮
电 话:0311-82922558
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