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市天津】SEI华锦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高压脱丙烷塔、脱丁烷塔采购采购招标公告 |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拓市天津】SEI华锦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高压脱丙烷塔、脱丁烷塔采购(WZ20240220-2103-769-B1)招标人为中石化国际事业天津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高压脱丙烷塔、脱丁烷塔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
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
1 | 板式塔 | 2.00 | 台 | 包1-高压脱丙烷塔、脱丁烷塔 | ||||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本文件所提到的否决条款为最终否决条款,相关附件中的否决条款(带“★”号的条款)与本文件所列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3.1.7 付款比例:预付款30%,进度款20%,货款40%,设备运行款 5%,质保金5%。具体付款支持文件详见《采购合同文本及附件》。 3.1.8 《采购合同文本及附件》不得提出偏离 3.1.9 本技术招标文件所附设备图中的元件厚度是设备需要的最小厚度,投标人报价时所依据的厚度或详细设计确定的名义厚度不得小于图中所注厚度,成品设备的厚度不得小于图中标注成形后的最小厚度。 3.1.10 投标人须持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至少为A2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对于已换新证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持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设计项目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子项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复印件。(注:对于已换新证的投标人,如投标人的制造许可证上注明的许可设计范围能覆盖本请购包内全部设备,可不要求投标人单独具有本条所列设计许可证。) 3.1.11 投标人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至少为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对于已换新证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持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项目的中低压容器(D)子项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复印件。 3.1.12 详细设计(正文详见请购技术文件4.1条) 3.1.13 材料采购(正文详见请购技术文件4.2条) 3.1.14 投标人供货范围(正文详见请购技术文件5条) 3.1.15 技术偏离表(正文详见请购技术文件11条) 3.1.16 投标人需满足如下资质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复印件: 2013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需具有直径4500mm 以上(含),筒体(或锥壳)最大厚度40mm以上,材质为09MnNiDR塔器制造业绩,其中至少1台为车间内制造整体出厂或码头组装厂房内整体出厂并已交货。投标人应提供能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名称、设备规格、设备材料以及签署和盖章页等,合同复印件不清晰或不提供合同复印件均视为无效业绩。 3.1.17 投标人至少需有如下装备,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清晰图片(包括提供厂房与出港码头的远景清晰图片): 1)卷板机冷卷能力:不小于100mm; 2)投标人厂房里的桥式起重机起重能力:≥300吨;厂房里的单台桥式起重机起重能力不得小于150吨;(需提供清晰的近景和远景照片) 3)固定式或装配式热处理炉炉膛有效尺寸:不小于6m(W)×6m(H); 4)制造厂房及运输:投标人须具备设备整体出厂(车间内制造)或码头组装厂房内整体出厂、且能整体吊装或滚装上船海运的能力; 3.1.1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9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月23日 17:30时至2024年1月30日 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售后不退。 4.3尚未注册的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信息等)。投标人务必确保注册信息准确。如注册信息有误,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购买招标文件、缴付投标保证金、收回投标保证金、取得费用发票、签约等。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2月21日09:00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4年02月21日09:00 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67号(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上发布。公告信息同时推送至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sinopec.com)和易派客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pec.com)。 6.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2024年02月21日09:00前与招标联系人联系,技术咨询请与技术咨询联系人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的形式)。 6.3其他投标说明: (1)本项目为电子CA标,首次参加的投标人,请尽快向网站购买U-KEY,并下载标书制作软件用于打开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操作流程见网站说明。购买CA数字证书、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模拟解密、网站网页问题以及相关系统软件操作,请咨询400-8198786;标书费支付、保证金支付出现问题,请咨询95388-5。 (2)购买标书须通过本招标公告网页最下方“我要投标”直接支付标书费,不接受其他方式支付。标书一经售出,不予退还。招标项目中含“(重招)”二字的,为重新招标项目,第一次招标已购买的投标人,一般可免于支付重新招标的标书费,但须在招标文件售卖期内进入系统完成报名方可直接下载标书。保证金支付须按标(包)分开支付至对应的广发银行账号。识别第一次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不需要招标人勾选。 (3)请在开标前提前上传加密的技术和商务电子标书,无特殊说明的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和 U盘。无特别通知的各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投标,但需安排授权代表在线处理解密及答疑等相关事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 (4)注意事项:1)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公告的修改、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开标时间调整等)均以澄清的方式在招标平台系统中发布,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和查阅招标平台中的澄清内容,如认为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或有其他疑问的,应在接到澄清后按照澄清规定的时间向招标机构提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招标文件澄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本次投标的,须在售卖截止后3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放弃投标函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证明截图发至项目投标咨询联系人邮箱,如出现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放弃投标函并且不参与投标的,影响招标人采购进度,相关投标人将纳入中石化供应商诚信体系考核。3)投标发票要求:本次招标采用发票信息核验功能,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功能选择的发票。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发票信息维护和核验发票的维护和核验操作步骤详见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https://bidding.sinopec.com)首页“操作指南”中“投标发票管理操作手册”。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的,对投标文件中的发票评审以通过“供应商发票”功能选择的发票为准。 7. 联系方式
|
||||||||
招 标 人: |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招标中心 | |||||
地 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67号 | 地 址: |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融汇广场A座37层 | |||||
邮 编: | / | 邮 编: | 300000 | |||||
联 系 人: | 陈宏鸿 | 联 系 人: | 丁尚东 | |||||
电 话: | 15810982116 | 电 话: | 022-58068992 | |||||
电子邮件: | chenhonghong@sei.com.cn | 电子邮件: | wzdingsd@sinopec.com | |||||
2024年1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