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和利润表)(成立未满三个月法人或成立未满三个月其他组织的可以不提供),或开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证,依法享受免缴、缓缴的,提供证明材料。 3.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6、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3.7、其他要求: 3.7.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面向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采购,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7.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根据宁建招字[2019]393号文及宁政规字[2019]4号文要求,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须满足最低标准,具体为: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有效期内园林类专业中级职称(含)以上。(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如职称证书反映不出园林绿化专业则必须提供学历证书)注:园林类专业{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7.3、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亲自全面管理该项目,并常驻现场(必须满足招标人要求,每天不低于8小时,白天正常上班时间)。(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的原件) 3.7.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2月1日(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造价在人民币180万元及以上类似景观绿化工程(市政道路绿化工程除外)业绩。(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者缺一不可,原件备查) 3.7.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b.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7.6、投标人未有下列行为: a.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b. 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c. 若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核实,发现所报内容失实或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我公司愿自动放弃此次投标,若因此给此次招标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我公司将自愿承担所有责任(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7.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b. 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c.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d.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e.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f.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g. 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h. 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8、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