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土建二合同项目经理部
物资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24-6-曲港-26-地材
1. 招标条件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土建二合同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对工程需用的钢模板进行招标采购,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单位为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河北)有限公司,招标人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土建二合同项目经理部。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项目起点位于沧州市肃宁县南王村北侧扈家营枢纽互通处,起点设计里程桩号 K0+000(与大广高速交叉处),建设里程桩号为 K0+270.3(扈家营枢纽互通主线跨线桥已实施终点);终点:位于新兴镇北侧京台高速木门店互通,利用木门店互通改造为枢纽互通,预留东延条件,终点桩号 K96+460。 本项目全线长度 96.460km,
我单位承建L2标,起讫桩号:K18+370-K33+440,线路长度15.07km。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路基宽 27 米。桥涵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I 级,其他技术指标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根据招标文件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11月,交工日期2024年4月,工期为18个月。其中分离式立交桥3座,框架桥1座,中桥3座,互通匝道桥1座,共用桥梁712.15m8座/8座,桥梁占线路总长的4.73%。主要工程量有路基挖方7.44万m3、填方201.96万m3,换填山皮土55.14万m3、桩基205根、梁板预制240片。设置肃宁东互通及肃宁东服务区各一处。
2.2 招标内容: 地材 ,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本次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 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1.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许可经营的产品,必须要有相关合法、真实、有效的许可证或代理授权;
3.1.3 财务能力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垫资能力;
3.1.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有效投标物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拥有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符合国家现行国家标准。
3.1.5 供货业绩要求:具有履行申请物资供应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约记录;
3.1.6 履约信用要求:无不良履约记录、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交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黑名单。因质量原因被交通部质监站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参与投标。生产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2 其他要求:
3.2.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2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2 个包件投标,且最多允许中 1 个包件;
3.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4 只允许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中的一家单位参加某个包件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5 各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宣布其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造成合同不能签订的,出现以上情况的视情节给予1-3年或永久禁止参与中交三公局各级单位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4月2日10:00时至2024 年4 月9日10: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下同,不开具发票,可提供收据),不邮购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有参与意向的单位,请至少提前于售标截止时间1小时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发至指定邮箱并联系售标联系人进行确认,若未按要求购标导致购标失败,责任由参与单位自行承担。)
4.3 在汇款单据或附言上注明中交三公局2024-6-曲港-26-地材包件1或包件2标书款。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联系人邮箱(514301838),留言明确内容:拟参与的招标编号及包件号、汇款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招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qq.com
标书款账户:开户行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土建二合同项目经理部开 户 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肃宁县支行银 行 账号:913009010036488944
4.4供应商参与:
4.4.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4.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4.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4年4月 22日10:00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5.4 本次招标设置投标保证金:20000元。投标保证金采用汇款形式,于投标截止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在汇款单据上注明中交三公局2024-6-曲港-26-地材包件1或包件2投标保证金款。 (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514301838@qq.com)并与招标联系人(位先生)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汇至标书款汇至招标人信息中的指定账户)
开户行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土建二合同项目经理部开 户 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肃宁县支行银 行 账号:913009010036488944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土建二合同项目经理部
招标人地址:河北河间市龙华店乡南王庄村
招标组织机构:中交三公局第六工程(河北)有限公司
招标组织机构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上东广场写字楼14楼
售标联系人:(仅发售标书)位先生(公司) 联系电话:18723183123
标书款凭证邮箱: (514301838 )@qq.com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公司联系人: 胡先生 联系电话:13701321802
投标保证金凭证邮箱:(514301838 )(位先生)@qq.com
项目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654398219
2024年4月2 日
7. 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包件号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包件1 | 1 | 碎石 | 5-10mm | 吨 | 11000 |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土建二合同项目经理部施工范围内 | 按招标组织单位要求为准 |
2 | 碎石 | 10-20mm | 吨 | 28270 | |||
3 | 碎石 | 20-30mm | 吨 | 14445 | |||
4 | 机制砂 | | 吨 | 21800 | |||
5 | 河砂 | | 吨 | 21800 | |||
包件2 | 1 | 碎石 | 5-10mm | 吨 | 11000 |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土建二合同项目经理部施工范围内 | 按招标组织单位要求为准 |
2 | 碎石 | 10-20mm | 吨 | 28270 | |||
3 | 碎石 | 20-30mm | 吨 | 14445 | |||
4 | 机制砂 | | 吨 | 21800 | |||
5 | 河砂 | | 吨 | 21800 | |||
1、技术要求: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2020)、《普通砼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同时满足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土建二合同项目经理部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 2、上述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以甲方实际验收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数量增减提出异议。(机制砂、河砂含水率不超过3%,超过3%予以扣减。) 3、结算周期:每月 16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 16 日至本月 10 日; 4、支付方式: (1)物资结算后 60 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原则上每月根据业主计量款到位情况以银行支付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 70 %;剩余27 %在次月 90 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付清。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 √ )网银转账支付; (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 )12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3 %作为保修(质)金,按 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期(保质期为结算完毕后6个月)届满3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3)若业主计量原因,工程款无法及时拨付时,甲方可适当延迟付款时间,乙方应给予理解、支持。 (4)乙方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合同采购物资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