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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类】中国电建山东电建公司宁夏电建宁夏电力国能宁夏中卫电厂×660MW机组扩建工程五通一平施工项目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日期:2024-04-03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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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POWERCHINA-0124002-240077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询价文件

 

 

 

 

 

 

 

招 标 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中国·银川

 


 

询比价公告

 

一、因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电力国能宁夏中卫电厂×660MW机组扩建工程五通一平施工项目施工需要,我司拟采用邀请询比价采购方式(招标编号:POWERCHINA-0124002-240118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各参与单位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04月03日16:00前将报价文件(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以压缩文件形式提交至招标人;

PDF格式需加盖公章或商务专用章。

二、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暂估数量

2024年4月3日
银川市酒钢网价

固定浮动额(元)

含税单价(元)

含税总价(元)

备注

1

钢筋

HRB400E 8*12

 

 

 

0

 

 

2

钢筋

HRB400E 10*12

 

 

 

0

 

 

3

钢筋

HRB400E 12*12

 

 

 

0

 

 

4

钢筋

HRB400E 14*12

 

 

 

0

 

 

5

钢筋

HRB400E 16*12

 

 

 

0

 

 

6

钢筋

HRB400E 20*12

 

 

 

0

 

 

7

钢筋

HRB400E 22*12

 

 

 

0

 

 

8

钢筋

HRB400E 25*12

 

 

 

0

 

 

9

钢筋

HRB400E 28*12

 

 

 

0

 

 

10

钢筋

HRB400E 30*12

 

 

 

0

 

 

11

圆钢

HPB300  6

 

 

 

0

 

 

12

圆钢

HPB300  8

 

 

 

0

 

 

13

圆钢

HPB300  10

 

 

 

0

 

 

 

合计

 

 

355

 

 

0

0

 

其中:6-8(HPB300)100吨,8-30(HRB400)255吨,总价按照平均价计算

三、采购要求

1、综合单价里包含综合单价里包含材料费、加工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13%)等货物到达项目施工现场的所有费用。

2、交货期:收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

3、交货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宁钢大道国能中卫热电有限公司

4、质量标准或要求:符合中国国家最新标准及行业最新标准

卖方保证货物在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以保证货物是全新的,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满足合同及图纸规定,且该产品达到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5、质保期:1年

6、响应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人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无不良记录;投标人应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8、报价有效期:至合同签订结束。

9、钢筋品牌: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0、其它要求:

第一轮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04月03日16:00(北京时间)。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

邮编:750000

联系人:陈子伟

电话:18109501950/0951-4934125

电子邮箱:1185332845@qq.com

 

2024年04月02日

 

 


附件1:

买 方: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59号    

卖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采购方与供应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国华漳耀芗城天宝1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GIS设备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国华漳耀芗城天宝1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

 1.2 工程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2.货物及数量

2.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及甲方通知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 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合同附表。

2.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4 第 2.2 款附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货物需用量,最终以甲方、乙方以及工程监理、业主(如有)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合同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货物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多余货物由甲方退还给乙方,且不承担退货费用,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补足货物,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具体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3.质量要求

3.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货物均应符合国家电网验收最新标准。

3.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招标文件和图纸的要求,二次设计后的图纸及供货数量需经现场确认后方可安排生产。

3.3 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ISO14000 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OHSMS18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3.4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技术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的货物均应为完整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的、可靠的,功能符合该货物的要求,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均为原厂产品。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3.5货物须满足当地电网并网要求,满足当地电网电站并网服务指南中要求的所有设备技术参数;提供指南中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配合完成并网及验收相关工作(不仅限于技术协议书内要求范围)。

3.6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确认后5天内提供设备技术资料、图纸。

3.7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完全响应竞标文件和技术协议书要求的全部内容。

4.质量保证期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并移交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移交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2年。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

4.2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   2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乙方在   3   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甲方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4.4 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有偿服务。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要求后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的要求。

4.5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及甲方向工程监理、业主报验的材质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5.价格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5.2 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具体单价细目详见合同附表 。

5.3 合同总金额:总价          元(大写:          元整)不含税总价          元,税费(13%)          元。

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甲方在 5.2 款附表中明确的数量计算得出的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甲方、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5.4 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局限于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及必备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并提供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质量保证服务。该系统设备的供货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设备的设计、设计联络、制造、工厂试验、出厂验收、包装、发运、保险、税费(13%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场开箱检查、试验、调试并具备移交条件、配合验收等由竞标响应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如需专项报审和送检,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报审和验收通过。还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

5.5合同价格只有甲方的授权签约的委托人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本合同公章后才能更改,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价格的更改一律无效。

6支付(以银行电子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6.1乙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2付款比例:

6.2.1到货款: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以下资料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到货设备价款的60%。

(1)提交已到货设备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乙方代表签署的己开箱验收设备合格证书;

(3)财务收款收据。

6.2.2投运款:在设备安装完成,单机调试合格后,性能试验完成并通过360小时试运后,业主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乙方开具设备价款30%收据,甲方支付至设备价款的90%。

(1)财务收款收据。

6.2.3剩余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支付时提供等额财务收据。

质保期满2年,且工程交付使用后无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设备使用情况评定意见后全部或部分支付(无利息)。质保期内如出现导致长时间停运的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相应顺延。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维修费用或违约金等)。

6.3若遇业主工程款支付延迟,则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时间顺延,且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延期利息。

7供货时间

7.1 乙方应 2024年07月30日前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主变基础就位。

7.2 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8交货地点 

8.1 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货至工程现场车板交货或甲方指定点。甲方派员与乙方委托的交货人共同清点数量(尚未开箱的清点箱件数),由甲方收货员签署暂收货物数收条(此收条不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后,由乙方填署《工程物资采购供应验收合格清单》(附件)并提供随件(机)质量证明、技术说明等文件,在商定的时间内,由甲方、乙方、(如有工程监理、业主)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等条件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四(/双)方人员共同在该表上签署日期及姓名后作为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8.2现场交接试验,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8.3 交货时甲方仅对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及外观完整性进行检查,甲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9供货方式

9.1 乙方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甲方应在计划修订后  2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甲方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9.2 除 9.1 款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最终确定的“进场计划”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它义务。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乙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乙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甲方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3)并收取此部分实际费用的4%的服务费用。

如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工期延误损失及对业主承担的赔偿责任。

9.4 甲方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数量时,乙方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9.5 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9.6 乙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9.7 乙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车板交货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9.8 乙方装车、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9.9 乙方装车、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要求不合格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9.10 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11 乙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10 双方负责代表

10.1 甲方指定     联系电话      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乙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甲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

10.2 乙方指定     联系电话      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乙方代表与承包人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10.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11 包装 (可视情况选择适用)

11.1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因产品是现场安装,必须在包装上明确货号(根据不同的设备分别包装,包装物注明规格、型号及使用部位),包装物不回收。

11.2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1.3 乙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11.4 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货物质量的要求。

12 检验

12.1 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乙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

12.2 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甲方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按合同第3条质量要求对货物进行验收,如货物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要求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3现场交接试验:由甲方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按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对货物进行交接验收,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以下第 17 条。

12.4 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以下第 17 条。

13 监造

乙方有配合甲方监造的义务,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派出设备监造人员驻厂监造,乙方需为监造人员提供下列方便:

(1)提前7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甲方及其监造代表。

(2)甲方监造代表有权通过乙方有关部门查(借)阅乙方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甲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乙方应提供。

(3)乙方应向甲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4 权利瑕疵担保

14.1 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乙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4.2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5 保险

15.1 甲方要求乙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5.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甲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甲方要求乙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乙方负责。

15.3  乙方应及时将购买保险的保单交由甲方备查。

16 乙方合同附随义务

16.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6.2 乙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乙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

16.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16.4 乙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6.5 乙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甲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16.6 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6.7 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7违约

17.1 逾期违约: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

17.1.1支付误期违约金:若乙方未按节点完成设备交货(不得以大件运输证件办理等受国家调控为由,此为乙方可预见可采取措施范围)的,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交货未超过5天的,不予考核,延迟交货超过5天的,违约金额按第6天起每延迟一天按10万元计,若在2024年8月5日仍未完成设备交货的,且最终造成2024年8月30日未完成全站受电的,违约金额按照合同总价的10%计算,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直接损失。逾期违约金在到货款中进行相应扣减。

17.1.2 支付技术服务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需提供技术服务时间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若乙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违约金比例为:每推迟 1 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0.1 %按日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并承担因推迟技术服务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

17.1.3终止合同:在甲方确认乙方严重违约并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或乙方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或迟延时间达10天以上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甲方退货给乙方,乙方承担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误工费、退运费。

17.2 质量违约: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达标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甲方可以据此向乙方提出合同金额(含增值税)5%的违约金索赔/退货,由此产生的检验费、误工费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如在运行过程中,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方要求更换其他品牌的设备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进行更换,更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7.3发票违约: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税收损失;乙方提供的发票经税务部门检查为假发票,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真实符合要求的发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税收损失。

17.4在使用期内,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影响项目运行安全,经工程业主要求及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甲方指定品牌产品,并承担所有费用。    

18 缺陷索赔

18.1 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甲方可以据此向乙方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8.2 乙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8.2.1 乙方同意甲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甲方。乙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工程业主向甲方的索赔等。

18.2.2 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8.2.3 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8.3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28 日内乙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 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9 合同变更

19.1 甲方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9.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甲方评价,甲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21 不可抗力

21.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  10   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2 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需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银川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3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23.1 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

23.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第22.1 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以外,第 22.1 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24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5 其他约定事项:        

25.1 特别约定事项:           

25.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5.3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5.4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

25.5 附件:本合同所有附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方

  方

   称: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称:

 

   话:

0951-4934081

   话:

 

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

通讯地址:

 

开户行:

农行银川兴庆支行

开户行:

 

  号:

29101001040012037

  号:

 

  号:

91640000227684750R

  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附件一:供货范围

1、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

序号

设备或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套)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2、主要外购元器件清单

序号

设备或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套)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3、规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清单

乙方提供满足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期间所需随机备品备件,不限于以下数量:

序号

     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注:随机备品备件归甲方所有,不得等同于质保期内所需备件

4、推荐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竞标方填写)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注:应提供专用工器具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附件二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受益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此处空白的 《》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公司(以下称“保证人”)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人民币      (¥      ) (下称“保证金额”),

二、保函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失效。

三、本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及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列明索赔金额,并该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四、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公司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公司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六、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公司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公司;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公司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但在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前未支付完毕的索赔款项,我公司仍继续进行赔付。

八、本保函自我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保函最终内容,以双方确认为准。

1

 


 

附件三

               质量保函                   编号:

致:

鉴于******(下称“卖方”)与贵方于 2022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下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卖方需向贵方提交质量保函。

根据保函申请人 ****** 的申请,我行(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 人民币(币种)(大写)的质量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且符合本保函约定的,保证人将在收到索赔文件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索赔文件约定如下: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的书面索赔声明正本,索赔声明须注明本保函编号并申明如下事实:

(1)卖方未履行合同约定;

(2)卖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在合同保质期内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2.本保函正本原件。

3.为确保索赔文件的真实性,索赔文件须经受益人开户行确认签字、盖章真实、有效并经其于本保函失效前送达至保证人,寄送地址为。

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担保金额将随着卖方的履约或保证人的赔付而相应递减。

三、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五、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于 年月日失效。本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正本原件退回保证人,但无论是否退回,本保函均自失效日起视为自动失效,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和义务自动解除,保证人对收到的任何索赔请求均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保证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保函最终内容,以双方确认为准。

 

附件四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商业道德行为准则确认书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始终坚持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同时也要求有意与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的每一个供应商、制造商、承包商和分包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在申请或响应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邀标,提交竞标书时确认始终遵守如下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合同文件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竞标书、邀标文件、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合同文件和协议所涉及国家(地区)适用的反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法。

二、遵守商业道德

严格遵守公平、诚实、正直的商业道德标准开展业务。

1.公平贸易惯例。供应商及其代表不得进行串通竞标、价格歧视、不正当竞争、共谋垄断或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

2.人际关系和沟通。供应商及其代表在与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或拟议的业务关系中,应避免人际关系、交流沟通中出现以下不道德行为。

不得怂恿、利用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现任及前任雇员披露或提供其在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的任何商业秘密、专有或其他受限信息,以获得商业利益或使任何第三方受益为目的,影响或损害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现有或拟议商业交易。

不得雇佣、聘用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现任雇员及其子女或亲友,获得其服务或允许其收购供应商的任何所有者权益。不得雇佣、聘用自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离职两年内的前任雇员。

3.贿赂和回扣。供应商及其代表不得向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雇员支付、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资产、服务、特权和利益等形式的贿赂及回扣。

4.礼品和款待。供应商及其代表不得给予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雇员礼品、小费或提供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和观光旅游活动。符合商业惯例的礼节性小礼品除外,如价值较低的印有供应商logo的办公用品、茶杯等。

三、监督与处罚

1.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上述行为准则,并确保参与或支持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作、合同、协议的所有雇员知晓并遵守本准则,对其行为负责。

2.供应商应定期进行本准则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和审计,保留好内部审查记录,并根据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这些证据。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现场设施检查、问卷调查、审查公开信息或其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考核,以确保符合本行为准则及适用要求。基于考核结果,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保留取消任何潜在的供应商的资格或者终止与违反本行为准则的现有供应商的任何关系的权利,或用于限制供应商从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获得新的商业机会。

3.本准则的实施是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和供应商双方的共同责任。供应商应在获悉任何实际或潜在违反本行为准则的行为后及时向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纪委报告,并提出纠正和补救计划,配合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询问或调查。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纪委邮箱:nxdjjcb@126.com 电话:0951-4934192 0951-4934087。

四、签署和提交

本商业道德行为准则确认书必须由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在提交竞标书时签字确认,并作为竞标书的一部分(如果中标,将作为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协议的一部分)。

 

本人代表             在此确认并同意,严格遵守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并确保               的所有雇员、代表在向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竞标书以及履行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时知晓并遵守上述准则。

 

签署单位:(公章)

授权签署人签名:

日期: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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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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