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公告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现对沈阳桃仙机场南航基地APU维修厂房项目、新建配餐厂房项目以及02511地块总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服务进行询比采购。 1、项目简介1.1 项目名称:沈阳桃仙机场南航基地APU维修厂房项目、新建配餐厂房项目以及02511地块总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服务。 1.2 项目编号:LNZB-XMZ2025-0031。 1.3 项目类别:服务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
注:1、以上均为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固定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或总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 1.6 服务内容、地点及服务期限:
1.7 合同期限: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下载本询比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 项目概况: 沈阳桃仙机场南航基地APU维修厂房项目、新建配餐厂房项目以及02511地块总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服务,包括以下三个项目: 1.9.1 沈阳桃仙机场南航基地APU维修厂房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镇宁路村(02511地块) 规模:总用地面积 21700㎡,总建筑面积约17260㎡(最终以规划部门审定面积为准),新建APU维修厂房、动力站、汇流间、门房等设施。 1.9.2 沈阳桃仙机场南航基地新建配餐厂房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镇宁路村(02511地块) 规模:规划用地面积13373㎡,规划建筑面积约为12492㎡(最终以规划部门审定面积为准),包括配餐厂房、配餐车库、门房等设施。 1.9.3 沈阳桃仙机场南航基地02511地块总图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镇宁路村(02511地块) 规模:完成02511地块地势平整及外线配套方案,包括:供电外线、供暖外线、供水外线、雨水管网、污水排水、通信外线、土石方平整、基础绿化等。 1.10 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参加本次询比,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如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供应商,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所属国/地区(含港澳台)的公司商事登记证明或证书扫描件及中文译本,并应附有供应商或其负责人的签章(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符合此项要求,下同)。 2.2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项目。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项目。 2.4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2.5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6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7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平台,下载、递交、解密相应文件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提交各类保证金等付款行为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第二章第二节《供应商须知》中第3.4.6的规定,以及依据本询比文件的其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2.8 其他要求: 2.8.1 供应商业绩要求: (1)供应商近3年(从询比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一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 (2)供应商近3年(从询比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一项水土保持监测业绩。 备注: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8.2 拟派本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高级工程师(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或以上职称。 备注:须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 2.8.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须按照其中一家单位进行全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另一家单位进行全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形式进行分工,且须由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并委派本项目负责人; (3)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询比的,询比公告第2.8.1条供应商业绩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须由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提供,以及水土保持监测业绩须由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提供; (4)已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询比的,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询比; (5)组成联合体时,除“联合体协议书”需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 未通过上述资格要求审查的供应商不具备询比资格,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不具备询比参与资格;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自本次询比采购之日起3年内参加南航集团任何采购方式下任何项目的采购活动。 3、询比文件的获取3.1 获取询比文件时间:2025年04月15日至2025年04月18日;请务必在此期间登陆“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网站”,选择项目下载询比文件;否则将无法参与本次询比。 3.2 询比文件获取途径: 详见www.lngczb.com/ 在线购买方式:访问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网站(www.lngczb.com/),主页选择【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电子招投标平台】,登录后可根据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寻找并参与该项目,在线获取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时请按第5款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线支付标书款和平台使用费。下载完成后,可提供纸质标书邮寄(邮费自理)。在线购买者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购标确认、费用支付等所需时间,下载者必须在前述时间段内完成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注:首次登录前需完成免费注册,平台将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附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生成账号后可长期使用,后续若有需要只需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该账号可用于参与平台上发布的其他招标项目。平台注册成功后,需真实准确完善用户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本,售后不退。 4、响应文件的递交4.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5年04月23日9时30分,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响应文件。 4.2 逾期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5、联系方式5.1 采购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南云东街4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工,020-86114186 5.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佟泽洋 孙艺菲,024-23391961/23381114 6、澄清、异议、投诉反馈路径6.1 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需采购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应以书面形式列明所提疑问内容,加盖公章扫描后连同word版一并发送电子邮件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lngcxmzb@163.com。 6.2 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可在异议有效期内将有效的异议材料书面递交至采购人。 异议材料唯一受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佟泽洋 联系电话:024-23391961/23381114 6.3 如供应商对异议回复结果不满意,或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可在收到异议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名投诉。 投诉材料唯一受理部门: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 系 人:孙艺菲 联系电话:15840525666 6.4 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渠道路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且提出内容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客观、来源合法。调查过程中,若发现供应商有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以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或故意诋毁,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采购人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04151017218307000748331编辑:365trade.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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