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项 |
资格审查标准 |
资质条件 |
投标报名企业须为独立法人机构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报名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
业绩要求 |
投标报名企业近5年(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已完工的合同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公建项目总承包工程业绩1个,如体育场馆、会展中心、机场、高铁站、学校、图书馆、规划馆、科技馆、博物馆、剧院、音乐厅、商业中心、酒店、写字楼等总承包业绩( 2017年1月1日前竣工的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封皮、签署日期页、施工范围和内容、合同金额、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
项目经理及其它人员资格 |
1)项目经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项目经理具有至少1个已完工的合同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公建项目总承包工程业绩经验,须提供业绩证明(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
3)提供准备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等管理团队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人员社保(或劳动合同)证明资料。 |
纳税人资格 |
投标人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提供证明材料。 |
安全要求 |
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必须在有效时间内 |
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属于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查明的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