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施工招标公告  广西  公告  电梯  安徽  五彩湾  北京  蓄电池  主机  磋商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分公司2023年出口包快邮件揽收业务外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02-07     浏览:0    
本招标项目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分公司2023年出口包快邮件揽收业务外包项目(二次) 、招标编号: ZB202301006  ,招标人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 1.项目概况与招标(服务)内容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分公司2023年出口包快邮件揽收业务外包。

      1.2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内容为出口邮件揽收、运输、接卸、上行等,要求带车辆。

      服务期限:约13个月。

      1.3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4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出口包快单价:

  项目

  分档

  限价(元/件)

  权重

  揽收(权重89%)

  当月常量日均业务量≦3万

  0.108

  10.67%

  3万<当月常量日均业务量≦5万

  0.107

  12.49%

  5万<当月常量日均业务量≦6万

  0.104

  55.28%

  6万<当月常量日均业务量

  0.102

  21.56%

  快包揽收直送(权重6%)

  邮件运输到市公司中心局

  0.06

  100%

  特快直送(权重5%)

  邮件运输到市公司中心局

  0.175

  100%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自行开具业务外包类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税点),提供近期开具过满足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2.3投标人须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服务的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证2年以上,驾驶相关车辆的,须具备有效期内相应合格驾驶证。且须承诺中标后为外包人员至少缴纳意外伤害险。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4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揽收业务外包服务项目成功案例(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合同签订金额为单价需提供对应项目结算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2.5投标人须承诺所有揽收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用工,若因投标人的非规范用工产生的劳务纠纷、劳动纠纷、工伤纠纷或者安全责任等,进而影响服务质量,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招标人无关。如出现影响招标人工作的,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所有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6投标人需要配备足够的车辆资源,为本项目服务的车辆资源不少于12辆4.2米车厢式货车,要求车辆车厢长度和容积原则上为:4.2M ≥18m3;不少于4辆9.6米车厢式货车,车辆车厢长度和容积原则上为:9.6M ≥56m3。车辆总行驶里程不超10万公里,车辆年限不超过4年,运输车辆的油料、维修、保险等车辆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提供备用车辆,旺季须根据业务需求增加车辆。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7投标人所有车辆需满足:符合国家可行驶车辆规定,运输车辆需办理有效的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及货物运输保险。投标人须承诺:成交后为每辆服务车辆缴纳交强险和额度不低于200万的三责险,并购买保险额度在100万及以上的货物险。如发生赔偿,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由中标人承担。上述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案。

  2.8设备和物料要求。①投标人须提供揽收和扫描作业要求的相关设备(扫描枪PDA设备、蓝牙秤、SIM卡等)。投标人须确保所有设备使用效率和准确度符合采购人作业要求,并准备一定数量的设备备机以供更换。②投标人需提供包裹盛装容器,用以满足邮件接卸要求和规范,加快卸车效率减少待卸时长。(如要求外包商带物料、设备等)

  2.9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无重大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证明材料及相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查询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2.10投标人须自行通过信用中国进行信用查询,若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记录,严禁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

  2.11投标人在中标地区须设有服务场所或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在中标地区设立服务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12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参与江苏邮政及下属机构招标项目中无以下记录:因自身原因放弃采购项目中标的、因自身原因违约或中止合同的。

  2.13投标人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14本项目不接受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江苏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限制范围内的投标人投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得分包、转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16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采购活动。(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3 年 2 月 7 日 8 时 30 分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 17 时 30分。(北京时间) 

  4.2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请有意向且具备资格条件的报名单位到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ccswy.com/)下载《报名材料》(操作指南-投标人指南-报名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盖公章并扫描,将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18936713330@163.com)中,发送成功后务必电话联系(联系人:张天洋,电话:18936713330)确认邮件收取成功。代理机构确认报名材料内容齐全后,向报名单位邮件发送招标文件。

  注:以上报名材料需加盖公章的文件,不能以“业务章”、“专用章”等代替;如确需要替代的,应提供公章对“业务章”、“专用章”的授权说明,授权格式自拟。

  4.3招标文件售价 300 元,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售后不退。招标文件费用交纳采用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汇款方式,账户名称与报名单位名称一致。“转账事由”:“  (连云港赣榆包快揽收标书费)  ”。投标人因未按本公告要求,而导致投标失败的,本项费用不予退还。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9 时 30 分。

  5.2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泰达大厦B座709室(大会议室) 。

  5.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准时参加。

  5.4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6.样品的递交

  样品递交的时间、地点: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  中国邮政官方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地    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9号

  联 系 人: 许工

  电    话: 0518-85504688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泰达大厦B座7楼

  联 系 人: 张天洋  范涛  张昊驰  张镇宁

  电    话: 18936713330

  电子邮件: 18936713330@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三山街支行

  账    号:9558854301002835087

  

  2023 年 2 月 7 日

发布编辑:chinapost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相关行情
推荐行情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2017752号-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