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汾河上游湿地保护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XHZ(2023)0307)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太原市 一、招标条件 娄烦县汾河上游湿地保护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M1401000155205167001)已由 娄烦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娄审管审批字[2023]10号 批准建设, 2.4建设规模及内容:区域总面积889万m2,本次涉及面积202.55万m2。建设内容包含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和山体生态修复工程两部分。 2.4.1生态修复地综合治理包含范围内林地提升建设、道路及广场铺装工程、配套服务建筑、配套小品、停车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其中: ①林地及绿地提升107.12万m2,具体包含:林地提升55.61万m2;绿化提升34.82万m2;隔离林带16.69万m2; ②道路及广场、铺装工程169128m2,具体包含:不同材质道路126198m2,场地铺装42930m2; ③配套服务建筑包含服务驿站、观鸟塔、湿地生态科普基地等建筑,建筑面积为7630m2; ④配套小品包含景墙、廊架、平台、坐凳、围栏等,总占地面积为107973m2; ⑤停车场建设:共建设5座停车场,总占地面积为120906m2; ⑥配套防护隔离围栏、大门、给排水、弱电、照明及标识标牌、垃圾桶等服务设施。 2.4.2山体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内容为生态修复、退台绿化,合计绿化面积548669m2。其中峰岭山65620m2,岚马线西侧山体50123m2,岚马线东侧山体305744m2,水泥厂附近道路山体67725m2,静上线附近山体59457m2。 2.5建设期限:36个月(含养护期) 2.6质量要求: 项目勘察、设计须符合现行国家与行业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及规范; 项目材料与设备应满足相关国家产品质量、安全、绿色环保、节能等标准与要求; 项目施工达到现行国家与行业相关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2.7招标内容及范围: 2.7.1本次招标为工程总承包,总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该项目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后续相关服务)、施工、采购、直至养护期结束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2.7.2总承包人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全面管控和负责;协助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施工图审核、预算审核及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其它工作直至通过验收。2.8标段划分:一个合同标段。 2.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勘察资质: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施工资质: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括绿化施工相关内容。 3.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绿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国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2)勘察 (3)设计 (4)绿化施工 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施工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次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4家。联合体各方应当分别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 (2)联合体各方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牵头人,约定各自拟承担的工作、责任与义务,各方并就合同条款共同分担合同的义务。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5中国裁判文书网(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3.6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7本次投标企业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的规定。 四、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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