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购条件
本项目已由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决策立项,资金自筹且已落实。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进行询比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欢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比采购活动。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询比采购。
2.2项目编号:Z4101000373I03668001
2.3采购内容及范围:
2.3.1被服务公司范围包含:本次采购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对象范围拟包含: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 “法律服务对象”)
2.3.2服务工作内容
2.3.2.1 根据法律服务对象的需要和具体要求提供法律咨询;
2.3.2.2根据法律服务对象的需要和具体要求草拟、修改、审查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章程、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2.3.2.3根据法律服务对象的需要和具体要求,就专项决策或专项事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
2.3.2.4协助法律服务对象参与对外投资(含PE投资)有关的商务磋商和谈判;
2.3.2.5参与讨论法律服务对象的项目投融资方案,并提出专业意见或建议;
2.3.2.6对法律服务对象涉及诉讼案件及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根据法律服务对象需要,对外签发律师函,配合做好相关诉前准备工作。
2.3.2.7根据法律服务对象的委托,就法律服务对象对外投资项目、资产或股权收购项目等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参与拟投资项目谈判、出具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审核相关协议。
2.3.2.8根据法律服务对象的要求及需要,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期内开展法律培训。
2.3.2.9根据法律服务对象要求,就日常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重大风险出具专项法律风险评价报告并组织开展专项风险沟通会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2.3.2.10参加根据法律服务对象需要发表法律意见的项目会议及专项问题研讨,并发表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
2.3.2.11结合法律法规变化和法律服务对象实际需要,修订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适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协助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协助起草和完善颐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合作运营项目管控相关制度。
2.3.2.12协助法律服务对象依法处理临时出现的重大、紧急事件。
2.3.2.13根据需要,配合处理法律服务对象及子公司需要法律服务对象决策的相关事项。
2.3.2.14顾问律所应指定专人(应为采购单位认可的项目团队中的主办律师)纳入法律服务对象的合同法务管理系统及OA系统,对前述企业的合同、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的事项进行审批,并根据需要参与前述企业的合同、法律文件、法律相关事项的线下审批。
2.3.2.15律所指派的律师在工作需要的地点开展和完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办公场所、被尽职调查企业(项目)所在地等,均以律所高质量完成工作需要为准。此外每周坐班半天,坐班地点根据颐城金安安排。
2.4服务周期:服务期3年,自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每1年服务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且双方协商一致,次年可按合同执行,若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5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律师执业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第四章服务要求以及合同约定。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企业要求
3.1.1.1供应商应为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1.1.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1.1.3供应商近三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没有受过监管部门的处罚、谴责、警告、通报批评;没有受过刑事调查或被采取刑事司法强制措施;无违法犯罪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1.2项目负责人要求
须具备7年以上执业经验且近三年内具有至少一项产业园区板块或房地产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如常年日常基础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项非诉讼服务合同、代理案件等诉讼服务合同,需提供合同主要页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须为本公司正式员工(提供供应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2022年1月以来任意3个月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1.3 主办律师要求
主办律师中至少有1人有基金从业资格(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业绩要求:
供应商近三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具有至少一项在产业园区(或房地产)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如常年日常基础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项非诉讼服务合同、代理案件等诉讼服务合同,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可重复。
3.3财务要求: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财产没有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4信誉要求:
3.4.1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注:相关信息以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为准。
3.4.2企业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且企业单位负责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和【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企业;【个人信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查询单位负责人(输入查询对象姓名及身份证号)。
3.4.3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查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3.4.4企业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通过“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网站(http://www.ccgp.gov.cn/cr/list)查询。
3.4.5企业未列入河南投资集团系统黑名单(失信主体)。通过“中原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zybtp.com/sxztgs/index.jhtml)【信用平台】【失信主体公示】查询。
3.4.6其他: 无 。
注:
(1) 前述“未列入”包括没有该情形、处罚已失效或取消。
(2) 供应商符合本章“3.4信誉要求”且出具相关承诺。供应商应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单位相关信息不符合,仍利用有关平台信息更新滞后的,视为故意弄虚作假,其响应无效。
(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将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本章3.4.2条款至3.4.5条款)进行核实查询、打印留存归档(查询网页截图显示应为开标日期)。
(4) 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若在开标当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到供应商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开标当天查询信息显示正常,之后,该供应商信息发生的任何变动不作为评审依据;与采购人查询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但存在“注(2)”情况的除外。
(5) 单位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5其他要求
3.5.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询比。存在该条款情况的,均按无效标处理。(自行承诺)
4.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和方式
4.1凡有意参加询比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请于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领取询比文件。
4.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领取询比采购文件的须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领取询比采购文件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留原件)。
4.3 询比文件费用:每套售价100元人民币,现金或转账,售后不退。
收款账户: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账号:76010 1548 0000 1876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报价单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郑州市金水区宝瑞路115号河南省信息安全产业示范园14号楼4层第一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性报价,采购人不予受理。
5.3 报价单份数:纸质文件3份(一正两副),电子版(U盘)1份;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章,包封上应写明: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响应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息安全产业示范基地招商运营中心
联系人:寇老师
联系电话:0371-55555080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 0371-63919640
邮 箱:hnyuxin02@126.com
监督机构: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电话:0371-69158307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A座20楼2010室
邮箱:xmghbzc@163.com
河南颐城金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