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编号:汝阳政采招标(2021)0127号
(3)交货地点:采购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交货期: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等实施工作,使其进入使用阶段)。
(6)质量要求: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7)质保期:1年。
(8)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一个标段。
(9)采购范围:DSA设备采购与安装,其中包括设备的采购、送货、安装、调试、试用、验收、培训、质保期服务等与货物有关运输和保险及其他的伴随服务。(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具备所投产品制造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法定代表人本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并提供2020年06月以来在本单位已缴纳连续半年及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注:社保证明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明细加盖社保部门印章或者在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的带有社保机构印章的证明材料)。
(4)须提供2020年度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月的财务报表。
(5)须提供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中任意1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指供应商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供应商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5号)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也即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重大案件查询栏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加投标。供应商必须将本公司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的上述三个网站相关栏目的信用记录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将信用记录清晰展开,否则视同未提供)。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8)本次采购实行资格后审,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投标资格。供应商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方式: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lyggzyjy.ly.gov.cn)上获取。请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lyggzyjy.ly.gov.cn/TPBidder)”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后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如投多个标段(包),则应就所投每个标段(包)分别下载。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采购)文件下载。详见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内的“主体注册CA办理”和“洛阳政府采购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用)”。2.地点: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lyggzyjy.ly.gov.cn)。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请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2.地点: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汝阳县涧河路与杜鹃大道交叉口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未加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1份(U盘介质,密封包装,注明项目名称,并在封套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与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外,投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文件、资料等。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将不予受理。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2021年04月28日至2021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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