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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医院公共卫生应急医学救治中心建设项目-呼吸机设备1批采购项目包1(三次)、包2(三次)、包3(三次)、包5(三次)、包6(五次)-公开招标公告公告内容文档

   日期:2021-04-29     浏览:0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河南省人民医院公共卫生应急医学救治中心建设项目-呼吸机设备1批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河南省人民医院
行政区域 河南省 公告时间 2021年04月28日 16:08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1年04月29日至2021年05月10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com)”;
开标时间 2021年05月20日 09:00
开标地点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三)
预算金额 ¥1325.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马良
项目联系电话 0371-65580711
采购单位 河南省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郑州市黄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71-65580711
代理机构名称 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层1702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638282043


5.1 采购产品名称和数量:包1:高档呼吸机(中心ICU、呼吸重症)6台、包2:高档呼吸机(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儿童传染病中心等)8台、包3:中档呼吸机(公共卫生医学中心)12台、包5:无创呼吸机10台、包6:转运呼吸机1台;
5.2 标包划分:共划分5个标包
5.3采购货物技术性能指标: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5.4核心产品:/
5.5采购范围:高档呼吸机(中心ICU、呼吸重症)、高档呼吸机(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儿童传染病中心等)、中档呼吸机(公共卫生医学中心)、无创呼吸机、转运呼吸机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及相关伴随服务等;
5.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7交 货 期:提供合同签订后到货时间
5.8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1投标货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相关备案凭证;
3.2制造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国内企业);代理商或经销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一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用提供)。3.方式:市场主体需要完成信息登记及CA数字证书办理,凭CA密钥登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供应商请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2021年04月29日至2021年05月10日。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及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www.hnggzyjy.cn),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2.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服务系统使用指南》。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4.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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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编辑:mof.go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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