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金源大厦18~25层空调系统设备购置项目》 招标文件意见征询公告 江苏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将于近期就《金源大厦18~25层空调系统设备购置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拟定的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并向潜在投标人公开征求意见。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为非正式招标文件,正式招标文件详见后续招标公告。 一、征求意见范围: (一)采购需求: 1.招标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 2.招标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3.招标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时限等要求; 4.招标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招标标的的验收标准; 6.招标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招标文件 1.招标需求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倾向性条款; 2.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存在排他性条款; 3.评分细则设置是否合理; 4.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条款; 5.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二、意见的提交方式 请各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应于2024年05月20日17:00前将书面意见送至江苏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1号金源大厦11楼,邮编210000,也可以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njjc001@126.com。联系人:严主任,联系电话:025-83129851。 三、合格的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明确有意见的招标文件内容所在页次和行数,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2.潜在投标人须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 3.对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的,将不予接受。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招标正常秩序的,按规定提请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附:1.《金源大厦18~25层空调系统设备购置项目》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江苏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
金源大厦18~25层空调系统设备购置项目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征求意见稿)
招标人:江苏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供货要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江苏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金源大厦18~25层空调系统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 金源大厦18~25层空调系统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地点: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1号金源大厦 招标数量:一批 资金来源:自筹 招标内容及规格:拟采购金源大厦18~25层变频风冷热泵模块机空调设备一批,详见招标文件及货物清单。 合同估算价:165 万 交货时间:6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2. 投标人资格要求2.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2.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3. 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暖通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及其项下设备交货验收证明材料或完工证明或使用合格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缺一不可,时间、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2.4.信誉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承诺(提供承诺书原件): a、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b、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c、投标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2.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2.6、 ①投标人对所投的变频风冷热泵模块机空调须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提供授权书格式并加盖制作商公章,授权书格式不做要求)。 2.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招标文件的获取3.1有意报名者请于2024年**月** 日至2024年** 月**日(工作日,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线上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2. 线上获取:①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前须前往报名平台:119.45.145.115/NJJCBaoMing/company/views/baominglist.html进行免费注册,注册时信息须真实有效。 ②注册成功后,投标人可通过报名平台选择项目并填写正确的信息经后台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电子档。请在获取时间内及时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的,后果自负。 ③报名、开票咨询电话:025-58835827-0。 注:如因投标人信息填写错误导致无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情况,由投标人承担相应风险。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可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同一单位不同的经办人可各自建立不同账户。 文本制作费:500元/份,售后不退。 3.本项目文本制作费支持转账支付,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及账户: 公司名称: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017420900008 开户行:平安银行南京雨花支行 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月**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写字楼1栋29楼5.联系方式招 标 人:江苏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1号 联系方式:严先生 联系方式:025-83129851 招标代理机构: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写字楼1栋29楼 联系方式:025-58835827-8031/1536509141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1.1 招标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拆除并更换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联合体投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本项目不得分包。 1.11 响应和偏差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财务要求”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业绩要求”应附提供合同协议书及其项下交货验收证明材料或完工证明或使用合格证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信誉要求”应附承诺书原件。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6 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编制3.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6.2 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6.3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 3.6.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3.6.5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并加盖公章,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3.6.6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7 投标文件份数:一式贰份(壹份正本、壹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投标人应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电子版须包含word、pdf、Excel 等常用软件格式打开的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应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U盘或光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单独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文件壹份,电子文件与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一起,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不论结果如何,均不予退还。 4.1.2所有封袋上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封条将投标文件密封袋开口处密封,并且封条上填写开标日期前不得开封字样,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1.3所有投标文件各分册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4.1.4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按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4.3.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3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品牌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如有)、监标人(见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4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独立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1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2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3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错漏之处,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异常一致或规律性变化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署人、授权代表人签署人、项目负责人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同一单位或在同一单位的注册人员为其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但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2)同一个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分别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领取招标资料、参与资格审查,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开标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13)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4)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订《承诺书》《投标负责人承诺书》的;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当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7人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最终得分。 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 .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设备(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设备(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设备(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在第 8.4款和第 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节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1.1 词语定义:(招标人未填写时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3.1 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名称:金源大厦18~25层空调系统设备购置项目 1.1.13.2 工程所在场所:买方指定项目现场 1.3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如下执行: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施工设计图;(12)安全协议书;(13)其他合同文件。 1.4.1合同生效条件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合同变更条件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1买方指定的联系人:/ ; 买方指定的联系方式:/。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 卖方指定的联系方式:/。 1.6.3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是否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的约定:(招标人未填写时显示“/”) 3.1.2关于签约合同价是否为固定价格的约定: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以买方确认的卖方清单报价为准(作为合同附件),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在合同期内不因任何原因加以变更或调整。2、本项目投标报价为全费用清单,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所需全部货物、材料、随设备提供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的价格、包装费、运杂费(运抵买方工地现场)、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吊装费、局部加固费及装饰立面恢复费、调试费、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进行抽检的材料设备检测费、买方操作维护人员培训费、配合费、税费等确保买方正常使用的一切费用,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卖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卖方的投标报价之中,且并不因此影响交付买方使用的时间。 3、卖方应严格按照供货计划发货,提前交货的材料、多余的材料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买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应费用,在代管期间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以及货物损失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3.2 关于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方式和比例、结清款等的约定如下: 分批次付款 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暂定)总价20%作为预付款; 2.全部货物到达现场,发包人付(暂定)总价30%; 3.全部货物安装完成、调试合格,发包人付至(暂定)总价80%; 4.全部货物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付至货物(暂定)总价90%;若实际采购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变化进行核价; 5.竣工资料归档、结算审计完成、处罚金额扣除后,发包人付至货物结算审定价或实际采购价97%; 6.质量保修金按结算审定价或实际采购价3%计取,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无息)。 4.1 关于监造,采用下列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4.1.1 关于监造的范围、方式等的约定:买方根据情况,在付款前有权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卖方提供的设备进行检验,若质量低于招标、投标文件和卖方的承诺,卖方必须负责更换,并做出赔偿。但不论买方是否对卖方提供的设备进行检验,均不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承担的责任。 4.1.2 买方监造人员是否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设备生产期间买方保留去生产厂家考察的权利,卖方应负责联系并接待。 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3 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 4.2 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 4.2.1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2.2 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 5.1.3 买方不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1 对装运信息和标记的要求:按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2.2 超大超重件的名称、范围:/ 5.3.2 对装运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3.3 卖方运输通知的约定按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4.1 合同设备交付时间和批次:按买方要求 卖方是否负责卸货并承担卸货费用: 是 5.4.3 关于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的,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1 开箱检验的时间:合同设备交付时开箱检验。 6.1.2 开箱检验地点,按第(1)种约定执行: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开箱检验时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合的情况下,责任承担方的约定:卖方承担 6.1.7 关于是否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的约定:/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 6.2.2 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设备(如需要)等均由卖方承担。 6.3.1 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设备(如需要)等均由卖方承担 6.3.3 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卖方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约定: 卖方必须负责通过验收,否则卖方承担一切责任。由于卖方原因,某项设备三次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对其不合格产品承担退货责任,并有责任调换符合考核指标的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因卖方不合格产品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关于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约定:/。 关于卖方是否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约定:/。 6.4.3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买卖双方是否需要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及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时间的约定:/ 关于卖方是否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以及买方是否需要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的约定:/ 7.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8.1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 ;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7日内 ;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关于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时间的约定:/。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关于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时间的约定:/。 9.1 质保期服务: 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做出响应的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卖方到达合同设备现场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卖方解决合同设备故障(重大故障除外)的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9.4 关于对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 履约保证金生效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履约保证金失效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未填写时显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卖方应按下述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需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0日内,以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的形式按中标价10%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方式: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中标人需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0日内 11.4 卖方是否对合同设备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符合合同约定,能安全和稳定运行,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等事项,进行保证: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招标人未填写时显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7 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的义务如下: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2 关于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的约定:知识产权归卖方或其采购的设备生产商所有,买方无偿使用。因知识产权纠纷所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因知识产权纠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2.4 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时,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未做表示的,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招标人未填写时显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卖方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的,迟延交付违约金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期30天仍未交付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全部赔偿. 14.3 买方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 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1 属于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3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解除合同的约定:/ 17.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采取下列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18 补充条款:无 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江苏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 ;电话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源大厦老旧设备及管网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1号 工程内容:金源大厦18~25层老旧设备及管网改造项目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合格标准 四、协议价款: 金额(大写) : (人民币) ¥ :中标价 元 五、协议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 _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1号 本协议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六、施工安全责任: 甲方(发包人)将金源大厦(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1号)18~25层老旧设备及管网改造项目承包给乙方(承包人)施工,为确保施工安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包人) 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负全部责任。 2、乙方(承包人) ,从施工人员进场至项目竣工,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临时有事需要离场,必须向甲方(发包人)请假获批、方可离场,同时要向监理方报备离场事由。 3、乙方(承包人) ,必须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防护,确保施工作业绝对安全。 4、乙方(承包人) ,必须根据建筑行业安全操作规范,在醒目部位悬挂相关安全标志牌,设置警戒线,对施工作业人员和行人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5、乙方(承包人) ,必须根据建筑行业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6、高空吊装作业时,必须在地面道路或停车场设置警示牌、警戒线,指定专人值班值守,指导行人安全通行,坚决确保高空作业人员、高空吊装作业、地面车辆、行人的绝对安全。 7、甲方具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权力。如发现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不听劝阻、拒不整改的,可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对发现以下违规情形的,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乙方(承包人)的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处违约金。 (1)乙方(承包人)不履行请假程序,擅离职守的,每次扣违约金200元。 (2)乙方(承包人)未按照建筑行业安全操作规范,在醒目部位悬挂安全标志牌,设置警戒线,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和行人起到安全警示作用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3)乙方(承包人)高空吊装作业时,未在地面道路或停车场设置警示牌、警戒线,未指定专人在施工现场值班值守,指导行人安全通行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4)乙方(承包人)高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高空作业证),着装不规范、不戴安全帽的;人/次扣违约金200元。 (5)乙方(承包人)高空作业不落实安全防护、不系安全带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6)乙方(承包人)高空作业人员在办公区域和酒店经营区域随意抽烟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7)乙方(承包人)高空作业人员随意高空抛物的;人/次扣处安全违约金500元; (8)乙方(承包人)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违规、违章、野蛮作业的;人/次扣处违约金500元; (9)乙方(承包人)高空吊装作业时,电表箱不设漏电保护装置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10)乙方(承包人)高空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11)乙方(承包人)高空作业人员,未按甲方指定路线进出施工现场、影响大厦正常办公和酒店经营秩序等违规行为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12)乙方(承包人)施工期间,未自始至终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13)乙方(承包人)水、电、机械等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并主动接受检查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14)乙方(承包人)高空作业结束后,未及时落实“15分钟”回检制度的,人/次扣处违约金200元。 (15)本协议和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安全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帐 号: 帐 号: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第五章供货要求一、 项目总体要求本次方案针对18F~25F空调系统设备购置项目。 根据规划18F~23F功能为办公,建筑面积为6650平方米,夏季逐时最大冷负荷为645kW,冬季热负荷为536kW,不考虑生活热水负荷。24F~25F功能为餐饮,建筑面积为1150平方米,夏季逐时最大冷负荷为263kW,冬季热负荷为226kW,不考虑生活热水负荷。 根据负荷特点和现场情况,办公部分选用7台低温空气源模块式热泵机组作为冷热源,夏季提供7℃/12℃水冷水,冬季提供45℃/40℃的空调热水。机组负荷15%~100%无级调节。热泵机组设于主楼屋顶(7)~(8)交轴(G)~(J),此处通风良好,主楼屋面由结构专业根据运行荷载进行加固设计。 本工程夏季冷负荷为908kW,冷负荷指标为116.4W/m2。冬季热负荷为762kW,热负荷指标为97.7W/m2。 18F~25F室内末端分层采用风机盘管+独立新风系统。 本工程水系统采用一次泵变流量系统,空调水立管系统采用两管制,18层至23层立管采用同程方式敷设,24层至25层立管采用异程方式敷,设夏季供冷、冬季供热。每层设能量计量系统,要求每层风机盘管电源单独计量并独立设置计量表。 水管路垂直和水平方向均按同程方式设置,在每层水平干管的回水管上设置一动态平衡阀,供水管上设置水过滤器。系统采用定压膨胀罐进行定压,膨胀管接至循环水泵吸入口处。冷、热水管共用一套系统。 空调冷热水从水泵房分集水器内输配至各个空调水路系统,具体为:LG1-LH1----供24F~25F部分空调系统,立管设在库房内。LG2-LH2----供18F~23F部分空调系统,立管设在原空调供回水管井内,对原有管道的空调供回水管进行拆除和修改。 空调的水质采用RE-SCII-0400G旁流式水处理器进行水处理。 系统最高点设自动排气阀,最低点设泄水丝堵或阀门。 系统用电需从负一楼配电房中铺设两条专用电缆至25楼终端配电房。 二、 货物需求一览表
说明:投标人应满足本项目的设计需求,确保招标人正常、安全使用,货物购置清单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投标人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否则,出现缺、漏项的,一律视同投标人已在现有报价中包含该部分内容。 *三、技术性能指标招标人应编制详细的技术性能指标并考虑以下因素: 1. 技术性能指标构成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性的标准。因此,定义明确的技术性能指标有助于投标人编制响应性的投标文件,也有助于评标委员会审查、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 2. 技术性能指标应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以免在生产制造设备时对普遍使用的工艺、材料和设备造成限制。 3.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不得有限制性,应尽可能地采用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对设备安全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 技术性能指标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投标人,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在引用不可能避免时,该引用后应注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四、推荐品牌要求供货所使用的材料满足设计的环保要求,并为正规厂家合格的环保产品,使用前需经建设单位确认,投标人需综合考虑。 五、 技术服务和其他要求本项目所有产品质保期为2年。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___ )
投标文件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
一、投标函_ 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 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 _(¥__ _万元)的投标总报价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方案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如果我方中标,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派出_ __(姓名)作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7. _交货期: __。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___ 姓名:___性别:___年龄:___职务:___系___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___(姓名)系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 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四、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商务偏差表
2、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六、分析报价表
说明:投标人应满足本项目的设计需求,确保招标人正常、安全使用,货物购置清单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投标人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否则,出现缺、漏项的,一律视同投标人已在现有报价中包含该部分内容。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七、资格审查资料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变频风冷热泵模块机设备供货及安装的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及其项下设备交货验收证明材料或完工证明或使用合格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缺一不可,时间、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4.信誉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承诺(提供承诺书原件): a、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b、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c、投标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6、 ①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次所投货物制造商仅针对变频风冷热泵模块机制造商;如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多联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委托书(提供授权书格式并加盖制作商公章,授权书格式不做要求,如同一品牌多联机制造商出具多份专项授权委托书,将全部按资审不通过处理)。 附件一: 制造商授权书(格式仅供参考)
致:______________ (招标人) 我单位______________(制造商名称)是按______________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______________(国家/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______________(设备名称)进行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______________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盖单位章) 制造商名称:_____(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______________ 签字人职务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 附件二:信誉要求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将参加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招标编号)的投标现承诺如下: a 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b 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c 投标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d.我单位非联合体形式投标。
投标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年 月 日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方案和质保期服务计划(该栏内可包含:项目的整体理解及优化方案、施工安装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
十一、其他资料202405131704377672846616457编辑:365trade.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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