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兖州西浦路与S104改建工程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施工程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
行政区域 | 济宁市 | 公告时间 | 2021年05月23日 11:20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详见公告正文 | ||
招标文件售价 | 详见公告正文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详见公告正文 | ||
开标时间 | 2021年06月15日 09:30 | ||
开标地点 | |||
预算金额 | 详见公告正文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详见公告正文 | ||
项目联系电话 | 详见公告正文 | ||
采购单位 |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
采购单位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东元鼎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兖州西浦路与S104改建工程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施工程 | 1 |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2、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1、供应商是法人的,需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开户许可证;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若提供公司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需加盖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公章),就不需要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2.2、截止到开标当日前6个月内本单位任一时间段内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扫描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2.3、截止到开标当日前6个月内本单位任一时间段内连续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扫描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 460.530000 |
本项目是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兖州西浦路与S104省道设置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施工程、高清测速卡口工程,项目预算460.53万元,工程概况如下:(1)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设施工程:在西浦路及S104省道兖州区域内共设置10处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及电子警察系统,路口位置分别位于S104省道与G327、吉安路、矿山机械、西安路、山拖、漕河镇交汇处,西浦路与S255、西安路、北环城路交汇处,冀州路与文艺路交汇处;交通信号控制及电子警察工程主要内容为敷设线缆,预埋配管(过路处采用顶管工艺),设置接线井,安装900万电警抓拍单元、900万反向卡口抓拍单元、LED补光灯、环保闪光灯、抱杆机箱、交换机、服务器、存储设备、存储硬盘、标志牌、L型杆体、T型杆体、杆体基础、远程控制智能联网型信号机、无线遥控器、圆盘信号灯、左转箭头灯、防雷器、终端服务器、红绿灯检测器等;(2)高清测速卡口工程:在西浦路张村北变电站、S104警保联动室位置处设置高清测速卡口系统;高清测速卡口工程主要内容为敷设线缆,预埋配管(过路处采用顶管工艺),设置接线井,安装900万像素高清卡口抓拍单元、智能闪光灯、测速雷达、高清监控球机、防雷器、抱杆机箱、交换机、标志牌、警示牌、L型杆体、T型杆体、杆体基础等;(3)网络租赁费、电费:根据采购单位要求,为满足路口交通信号控制及电子警察系统、高清测速卡口系统的后期正常运行,网络租赁费计入本工程、期限为5年,电费计入本工程、期限为3年。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
<1>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鲁财采〔2021〕7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否则不予报价扣除。<2>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转发的《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鲁财采〔2014〕33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须出具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报价扣除。<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否则不予报价扣除。<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依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文),在项目进行评审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8%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8%的加分。备注: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2、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重复价格扣除。3、对于既属于节能优先采购又属于环保优先采购的产品不重复加分。4、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报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不给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