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航贵州分公司社会牌照公务车辆保险项目谈判公告
|
|||||||||||||||||||||
贵州分公司国航贵州分公司社会牌照公务车辆保险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 |||||||||||||||||||||
一、项目内容: | |||||||||||||||||||||
(一)项目名称:国航贵州分公司社会牌照公务车辆保险项目 | |||||||||||||||||||||
(二)项目编号:CGXM-SWB-E-202407631 | |||||||||||||||||||||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 |||||||||||||||||||||
(四)项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 |||||||||||||||||||||
(五)项目需求: | |||||||||||||||||||||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功能目标: 1.为采购方社会牌照车辆提供车辆保险服务,包括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汽车车船税)和汽车商业险,投保范围为第三责任险(20万)、车辆损失险、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中,由于车船税是在交强险中合并代收,供应商还应提供车船税代缴服务。 2.定期向采购方报告车险承保和理赔情况,便于采购方及时掌握车辆安全运行状况。 3.车辆保险保单的投保险种与采购方要求的一致。 4.双方合作期间,如有新增车辆投保,按第一年投保自主定价系数为准。 (二)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1.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汽车车船税)须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2.汽车的商业保险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投保、续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团队),为采购方提供7*24小时专人服务。 2.简化理赔手续,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特点,针对双方事故(含车损、人伤),提供便捷理赔服务。 3.印章使用,此项目内负责的车辆保险事宜,供应商可与我公司综合保障部直接对接,如保险业务过程中我部门负责的车辆保险业务,涉及提交的车辆保险相关资料,可使用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综合保障部印章。 4.承保数据提供: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车辆承保险公司应满足采购方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承保和理赔等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等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 (四)交付或实施时间:2024年8月30日 交付或实施地点:国航贵州分公司综合楼 (五)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承保服务 ①投保服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保险公司根据采购方提供的车辆清单,派专人协助完成所有投保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提供给采购方。 ②出单,保险公司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一个月前为采购方办理续保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提供给采购方。 ③变更,保险公司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及相应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①接报案:设立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采购方的出险报案。 ②现场查勘:为采购方制定专属勘查服务方案。 3.拖车服务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采购方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根据采购方要求尽快到达事故或故障现场。 ②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被保险人可自行联系拖车服务,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符合物价和相关部门标准执行的拖车服务发票,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4.定责定损 ①接到采购方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 ②接到采购方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涉及人身伤害事故及需要较多拆解探查的除外):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③如未按上述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采购方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①车辆出险后,在采购方认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复。 ②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保险公司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③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后,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采购方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与修理厂进行结算;涉及双方或多方事故的,按照采购方要求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款。 6.预付赔款:采购方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保证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7.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关于异地出险:提供针对异地出险相应服务方案。 ②代位追偿: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采购方有权使用代位求偿。 验收标准:按时限要求完成车辆投保、续保、理赔服务。 二、合同期限:3年 三、预计采购数量:在三年合同期,预计采购数量为33台次车。 四、环保要求 1.为更好的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方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供应商知悉并认同采购方环境方针及目标。为实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双方需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环保责任严格遵守。 2.供应商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向员工宣传采购方的环境方针:恪守法规、防控风险、低碳节能、生态发展。 五、安全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车辆保险工作转包给第三方承保。 2.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方支付保险款后,未及时开具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造成采购方车辆脱保。 |
|||||||||||||||||||||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 |||||||||||||||||||||
|
|||||||||||||||||||||
三、报名要求: | |||||||||||||||||||||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 |||||||||||||||||||||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05月29日至2024年06月04日23时59分00秒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三)报名材料 | |||||||||||||||||||||
|
|||||||||||||||||||||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 |||||||||||||||||||||
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谈判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 |||||||||||||||||||||
五、响应文件编制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 |||||||||||||||||||||
六、响应文件递交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 |||||||||||||||||||||
七、谈判相关事宜 | |||||||||||||||||||||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具体谈判流程及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 |||||||||||||||||||||
九、联系方式 | |||||||||||||||||||||
采购人:贵州分公司 | |||||||||||||||||||||
联系人:付淑明 | |||||||||||||||||||||
联系人电话:0851-85499912 | |||||||||||||||||||||
联系人电子邮箱:fsm_0317@163.com | |||||||||||||||||||||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 |||||||||||||||||||||
十、其他 | |||||||||||||||||||||
1.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2.供应商报名材料必须逐页加盖鲜章,不得使用电子章,并转化为清晰PDF版上传。 3.供应商质疑:
(1)供应商应在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质疑,按照规定的质疑渠道提供书面质疑材料进行质疑。质疑时间环节不可逆,超过有效期的质疑无效。质疑渠道联系人如下:
联系人:付淑明;联系电话:0851-85499912;邮箱号:fsm_0317@163.com (2)质疑函书写要求: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B.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C.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D.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E.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F.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G.提出质疑的日期; H.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I.一件质疑函只能对一个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J.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