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邕宁区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评定服务采购 | ||
品目 | 服务/水利管理服务/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
采购单位 | 南宁市邕宁区农业农村局 | ||
行政区域 | 邕宁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07月26日 18:07 |
开标时间 | |||
预算金额 | ¥1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杨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1-4733662 | ||
采购单位 | 南宁市邕宁区农业农村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41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杨工,电话:0771-4733662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彩虹路2号宝城花园A20-4栋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梁肖莲,电话:0771-5902899 |
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南宁市邕宁区农业农村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邕宁区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评定服务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邕宁区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评定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NNZC2021-C3-090049-LJZX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1-473366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宁市邕宁区农业农村局
采购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4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杨工,电话:0771-473366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梁肖莲,电话:0771-5902899
代理机构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彩虹路2号宝城花园A20-4栋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人:广西南宁天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万海
联系人:黄桂娇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号院1-40号
联系电话:13481059512
广西南宁天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关于《邕宁区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评定服务采购》(编号:NNZC2021-C3-090049-LJZX。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进行了认真审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关于2021年7月13日邕宁区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评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1-C3-090049-LJZX,磋商告知函:磋商小组认为我公司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声明”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资格证明文件: ...6.竞标声明(格式附后):(必须提供,否则相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第五章相应文件格式》“竞标声明”的格式要求。综合上述,贵公司的资格审查未通过。
事实依据:
1、根据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资格证明文件:....6.竞标声明(格式附后):(必须提供,否则相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我公司已经按磋商文件投标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资格证明文件:....6点。我公司已提供相应格式的磋商声明;至于2021年7月13日磋商告知函所提出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所表述的内容含糊不清。我公司认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的关系,我公司向采购人声明或向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都应属于同等的声明对象,理应合法有效。
2、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第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综合以上(1)(2))(3)点我公司已按磋商文件要求及格式提供所有文件资料,故我公司不接受告知函所表述的内容。
3、2021年7月13日评标过程之中磋商小组在评标过程中,严重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财政部2019年7月26日)印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严重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 〕 214号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评标程序,而且在我方并没有收到磋商小组书面的形式,要求我公司做出澄清,我公司并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竞标资格,磋商小组单方面的否决我公司资格证明文件的资格性审查未通过。我公司认为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歧视行为、评标程序过程中存在过失及重大错误、造成我公司失去公平、公正的竞标机会,造成我公司遭遇不公平的待遇、蒙受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一、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 214号
(1)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采购文件中
P30 2.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政部2019年7月26日)中:
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答复:首先,采购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资格证明文件……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已明确本次磋商需提供的是“竞标声明”。在采购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竞标声明中明确了致函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所以贵公司致函给“采购人”不符合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25.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文件未提供任一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4)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贵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正文18.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已明确告知供应商出现此类问题须后果自负,所以供应商在采购文件已有明确格式要求的前提下,依旧写错标题及致函人,这一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其次,贵公司递交的资格文件中的“竞标声明”不符合采购文件格式要求,这并不属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不属于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范围。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依法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7月26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1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cc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