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安保服务、保洁服务、驾驶服务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JH2021-XF-C001)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安保服务、保洁服务、驾驶服务等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web/)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8月24日 10点0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XJH2021-XF-C001
项目名称:安保服务、保洁服务、驾驶服务等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40000.00 元
最高限价:840000.00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应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和采购人签订合同;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提供壹年的服务期限。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响应供应商需提供市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至 2021年08月19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3:00至23: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web/)
方式: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报名及下载磋商文件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2021年08月24日 10点00分 (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信丰县恒福商务大厦六楼开标大厅)
五、开启:
2021年08月24日 10点00分 (北京时间)
地点: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信丰县恒福商务大厦六楼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响应保证金: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须在响应截止时间止之前到账,从响应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响应无效。
7.2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服务管理任务包干、经费包干的方式实行全承包,采购单位将服务任务承包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管理要求和标准组织管理工作,经采购单位确认符合要求后服务费在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用。
7.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分别对参与开评标人员健康情况开展排查,做好排查登记,不得漏排、瞒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开标评标现场:一是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二是来自重疫区隔离期未满的;三是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可疑症状的;四是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3℃的;五是进入开标评标现场未带口罩的。
(3)做好健康信息登记备案。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附件表1),供应商代表还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填写。《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备查。
(4)自开评标次日起14天内,开评标活动参加人员确诊为新冠肺炎、出现疑似症状被医学观察或被采取其他强制隔离措施的,应立即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部门。
(5)场内人员全程戴口罩,保持适当距离就坐,杜绝人员扎堆聚集。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家供应商只允许一位供应商代表进入开标会现场,以增加开评标活动空间,确保现场人员合理间隔距离,强化现场疫情防控。
(温馨提示:因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需求,请各投标供应商提前做好准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信丰县人民法院市级
地址:信丰县阳明北路
联系方式:199079781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信丰县恒福商务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0797-33669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797-3366997
采购条目编号 | 采购条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采购预算(人民币) | 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信采购2021F000484237 | 安保服务、保洁服务、驾驶服务等服务项目 | 1 | 项 | 940000.00元 | 详见公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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